时间:2023-10-13 15:15:01来源:辽宁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批(共4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鞍山市铁西区鸿久日杂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燃气调压阀案
2023年6月16日,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鞍山市铁西区鸿久日杂商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可调压中压减压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可调压中压减压阀,作出没收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可调压中压减压阀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黑山县许建日杂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8月1日,锦州市黑山县市监局在对黑山县许建日杂商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3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融易新媒体消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黑山县许建日杂商行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铁岭县新台子镇信诚炊具日杂商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17日,铁岭市铁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铁岭县蔡牛镇家和日杂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4台燃气灶均没有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未经强制性认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在沈阳东北日杂批发市场购进了旋转燃气灶5台、直火燃气灶5台、红外线燃气灶5台。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依法对铁岭县新台子镇信诚炊具日杂商店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喜军土杂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0日,盖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喜军土杂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通过散贩购进家用燃气灶具,存放在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喜军土杂商店进行销售,共30件,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喜军土杂商店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