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22:31:01来源:澎湃新闻
江苏高邮市的吕某驾驶电动代步四轮车撞伤人,抵偿对方19万余元。吕某认为售车门店未奉告车辆属于灵活车,导致其无证驾驶变成变乱,诉至法院后,法院讯断门店包袱15%的抵偿责任。
3月15日,江苏省高院、省消保委宣布江苏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掩护十大案例,上述案例被列入。
2021年10月,高邮某电动车门店向吕某销售一辆低速电动四轮车(俗称电动代步车)。次年3月,吕某驾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朱某受伤。经判断,该电动四轮车属灵活车,交警认定吕某未取得灵活车驾驶证驾驶灵活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主要责任。经调整,吕某抵偿朱某19万余元。
吕某找到售车门店,称门店以非灵活车的名义向其销售灵活车,导致其无证驾驶造成变乱,应包袱部门责任,两边发生争议,吕某诉至高邮法院。
法院查明,门店策划者在接管公安构造询问时告诉其销售车辆时未奉告吕某车辆属于灵活车,并称本身其时也不知道该车为灵活车,要灵活车驾照方可驾驶。法院认为,灵活车和非灵活车在驾驶难度、危险性、资质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门店在销售中对车辆性质界定恍惚,未就上述留意事项对消费者举办产物警示。对吕某而言,案涉车辆存在警示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功效有必然的因果干系,融易新媒体,同时吕某自身也存在纰谬,酌定门店包袱15%的抵偿责任。
法院暗示,四轮低速电动车凡是被交通打点部分界定为灵活车,一般消费者往往对该类车辆的性质、驾驶要求等缺乏明晰认知,大概造成车辆运行风险。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对大概危及人身、工业安详的商品和处事,策划者应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晰的警示,未适当推行该义务将组成警示缺陷,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包袱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