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2:05:02来源:澎湃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9日发布“先玉508”侵权案的二审讯断书,在该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三上诉人被驳回上诉主张,维持原审讯断。
原审讯断为:一、河北万嘉种业有限公司、河北嘉丰种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农技市场盛农良种策划部当即遏制侵害“先玉508”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二、河北万嘉种业有限公司、河北嘉丰种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农技市场盛农良种策划部自讯断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抵偿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避免侵权而付出的公道用度共计20万元;三、驳回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敦煌种业公司网站资料显示,“先玉508”是美国先锋公司选育的优良玉米杂交种,属中晚熟玉米杂交种,适宜地域为辽宁中北部农大108种植区。
近十多年来,“先玉508”被侵权的案件在各地屡有产生。好比,2022年4月25日,呼和浩特市常识产权事情率领小组宣布的2021年度呼和浩特市常识产权掩护典范案例中,便有“先玉508”玉米品种被侵权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遏制侵权并向敦煌公司抵偿损失及公道开支共计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宣布的讯断书内容显示,该案原审法院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认定事实为:
2010年6月18日,先锋国际良种公司与登海公司、铁岭先锋种子研究有限公司及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等三个公司签订《授权书》,授权该三公司可以本身名义对任何加害和损害先锋国际良种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单元或小我私家,单独或配合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追诉和行政投诉,融易新媒体,并有权委托中国状师举办侦查取证、举办民事诉讼的相关勾当。
2017年6月8日,登海公司委托署理人贾广善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对其购置即将被控侵权的产物的进程举办保全证据公证。
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登海公司委托检讨的经公证保全的“嘉科超大棒”种子与“先玉508”玉米新品种举办真实性比对,得出YA5860号待测样品“超大棒”与比较样品“先玉508”差别位点数0、二者极近似或沟通的结论,并于2017年7月6日出具《检讨陈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确认该取样封存的“嘉科超大棒”玉米种子与“先玉508”为同一品种,为加害“先玉508”玉米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质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加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令问题的若干划定》第二条的划定,万嘉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出产的名为“超大棒连成13号”的玉米种子实为“先玉508”的玉米品种繁殖质料,嘉丰公司、盛农策划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了上述侵权产物,万嘉公司、嘉丰公司和盛农策划部加害了先锋国际良种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包袱遏制侵权并抵偿损失的责任。嘉丰公司辩称其未向盛农策划部出售过涉案侵权种子、盛农策划部对其销售的侵权种子来历的辩述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不切合正常购销措施,万嘉公司、嘉丰公司作为专业的种子销售商,应对产物来历的正当性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因此对万嘉公司、嘉丰公司的上诉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用。
一审讯断作出后,万嘉公司和嘉丰公司、盛农策划部别离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备案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7月4日询问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嘉公司与嘉丰公司上诉主张,盛农策划部的销售行为与其无关。盛农策划部上诉主张,其在路上通过现金生意业务购置的涉案侵权品种的繁殖质料。对此,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的表明》第九十条划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可能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该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令还有划定的除外。在作出讯断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可能证据不敷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包袱倒霉的效果。”本案中,登海公司的委托署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在盛农策划部购置被控侵权种子,由公证员封存,该证据保全公证措施切合《公证措施法则》的划定,可以认定盛农策划部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物的行为。被控侵权种子外包装上显示该种子出产商为万嘉公司、总经销为嘉丰公司,万嘉公司和嘉丰公司对上述信息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且公司名称及地点均可与万嘉公司和嘉丰公司对应,因此可以认定万嘉公司为被控侵权种子的出产商,嘉丰公司为被控侵权种子的总经销商。万嘉公司与嘉丰公司、盛农策划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上诉人万嘉公司与嘉丰公司主张未出产涉案侵权品种的繁殖质料的来由不创立,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