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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时间:2021-03-10 00:07:51来源: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一、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0002749382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0002749382;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0-11-24;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区阿芬水产品经营部;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一、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0002749382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0002749382;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0-11-24;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区阿芬水产品经营部;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姑。上述虾姑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虾姑为鲜活水产品,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从万济池菜场台州市椒江蝌蚪水产经营部购进的,购进4kg,4kg为一筐,购进价格总价为200元,单价为50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90元每千克,已经销售出去。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草虾有拍进货方的执照,但无进货的票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二、 处罚款3000 元。(台市监案处字〔2021〕40078号)

二、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0002749380虾姑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0002749380;产品名称:虾姑;生产日期:2020-11-24;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区东山菜市场水产区23号摊位-林官标;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姑。上述虾姑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虾姑为鲜活水产品,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从万济池菜场外面的流动货车上购进上述虾姑共计5kg,购进总价为480元,单价96元/kg,销售价格为110元/kg,已经全部销售出去,共计违法所得7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索证索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元;二、处罚款3000 元。(台市监案处字〔2021〕40079号)

三、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0002748610小河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0002748610;产品名称:小河虾;生产日期:2020-11-17;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小网水产品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小河虾。上述小河虾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小河虾为鲜活水产品,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从万济池菜场购进4斤上述小河虾,购进价格80元/斤,零售价格为100元/斤,融易新媒体,4斤全部被抽检人员抽走。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小河虾无法提供索证索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二、处罚款 3000元。(台市监案处字〔2021〕4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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