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4 20:12:36来源:融易新媒体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剑平(曾用名钟积年)男,194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边贸南路94号。电话:139****3116。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塔峰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明,该局局长。电话:139****0366。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赵电波,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任蓝山县农委主任,住蓝山县塔峰镇茶基窝27号与再审申请人相邻。电话:139****3480。
再审申请人钟剑平因与被申请人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蓝山县住建局)、赵电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申301号行政裁定、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行终48号行政裁定,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行初36号行政裁定,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申30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行终48号行政裁定;
3、依法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行初36号行政裁定;
4、支持原告钟剑平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本案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
一、判决被申请人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
二、判令被申请人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确认第三人赵电波在再审申请人房屋东面的围墙是违法建筑,应予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蓝政办发(2012)47号”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见文件第6、7页)硬性规定: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核发全县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违法建筑工作的立案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这就是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法定职责!《城乡规划法》第60条第6项还硬性规定了蓝山县住建局不履行对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将受到惩罚!也就是说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使违法建筑工作的行政认定权,这是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替代的,没有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从2010年起转移给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因此,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行初36号行政裁定所述“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承担的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已从2010年起转移给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是错误的!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钟剑平的诉讼请求只是要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赵电波影响再审申请人钟剑平相邻四户通风、采光和接受日照的涉案围墙立案、核查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这本来就是蓝山县住建局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并没有要求蓝山县住建局行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权!因为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权为地方人民政府,本案蓝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只是受蓝山县人民政府委托(责成)而已。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申301号行政裁定、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行终48号行政裁定、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行初36号行政裁定违背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无权行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权的事实,不审理、查明再审申请人的诉请而擅自改变再审申请人的诉请,超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审判范围而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和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再审申请人自始至终从来未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申301号行政裁定、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行终48号行政裁定、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行初36号行政裁定不仅没有查清事实,而且擅自扩大再审申请人的诉请,是典型的违法裁定,故再审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
面对本案再审申请人百多页真凭实据及蓝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除外)、第三人赵电波的材料全部是伪证(看了卷宗便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法院也应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