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1 07:11:03来源:融易新媒体
涟源市人民法院违法审案,颠倒黑白,包庇被告,何等不公正、不公平,娄底中院、湖南省高院同样黑,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损法律尊严,有损人民法院光辉形象,敬请社会朋友声援,恳请上级相关政府部门过问
事实如下:涟源市石马山镇牛车边组的土地被政府征收,还剩余10.83亩耕地,镇政府派副镇长刘正凡与本村村委会参与本组召开村民大会,选出8名村民代表组成征地款分配领导小组制订关于牛车边组征地款分配及剩余土地承包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此规定1—8条规定征地款按现有成员分配事项。9条、10条规定剩余土地按现有成员调整分配承包事项,此文书最后一页有被告马家境村委会盖公章,牛车边组组长和三被告都签名,明确表示承认此文书开头的序言,其内容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组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本组群众的基础上,征地款分配领导小组充分讨论通过制订“处理规定”。并已按此规定分了征地款,将剩余承包地试算到户,每人承包0.08亩。可是本组组长与三被告因自己剩余的承包地多,准备用于作房地产生意,不愿意退回集体分配,就不执行处理规定,召集有剩余地的村民,又制订了牛车边剩余土地由原来承包户继续承包的实施意见(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是以按人平均承包不利于耕种为理由,规定本组剩余的10.83亩承包地以承包为名,按政府征收土地价格每亩46000元卖给原来承包户(没写土地承包合同,没规定年限而永久使用,不限制用途,融易新媒体,有的已建房出卖)。我们11户村民因土地被政府征收,没有剩余承包土地,每人应分0.08亩,而不给地,只按政府征地土地价格,每亩付46000元。这实际上是强迫我们将应分的承包地卖给被告,剥夺我们土地承包权利,因而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石马山镇法庭庭长杨建辉因与被告有关系,而拒绝立案,吵闹一场。于此我们报告院长,才立案。杨建辉任审判长怀恨报复我们,违反法律规定审案,强加原告提交召开村民大会选举8名代表制订处理规定的证据责任,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将处理规定判为违法无效。同时包庇被告,将内容程序违法的实施方案判为合法有效,颠倒黑白,是何等不公平、不公正。
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法院要原告提交制订处理规定的8名村民代表,是召开村民大会选举的证据,是违反法律规定强加原告举证责任。
理由: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处理规定是被告牛车边组主张开会,选举8名代表制订处理规定,其会议记录,确定代表名册都是被告组长掌控,故被告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只主张依照处理规定承包土地,只有责任提供处理规定文书,而法院强调要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2.法院庭审隐瞒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杨建辉等二位法官到石马山镇调查副镇长刘正凡(镇政府派来指导制订处理的领导)取证笔录:“是牛车边组召开村民大会,每个小组选二名代表制订处理规定,以处理规定分了钱,土地作了分配”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制订处理规定的8名代表是召开村民会议选举的,法院庭审隐瞒不采纳,而要原告另行提交此不能自行收集的同一证据是违法行为。
3.处理规定文书开头序言证明被告明确承认处理规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或者起诉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不需举证证明。因此原告不需举证证明。而法院强调要原告举证证明,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法院以实施方案文书上有47户村民签名就认定合法有效是违法认定,理由是:文书上有47户签名同意,只符合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土地承包原则第三项,但还违反其他三项原则,①本组成员没有平等地承包土地;②不公平合理;③承包程序不合法,即违反了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承包程序:A.本组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B.没有依照法律拟订并颁布承包方案;C.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依据本条注解规定,违法法律规定的承包程序进行的土地承包应当是无效的,而法院认定实施方案合法有效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2.实施方案规定将没有剩余承包土地的村民应分的承包地以每亩46000元的价格卖给四被告,是违反《土地承包
法》第四条规定,“承包土地不得买卖”。
3.村民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