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3 10:37:14来源:融易新媒体
一、2019年5月15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向投诉人邮寄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湘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129号)。2019年10月投诉人两次前往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查阅岳阳城陵矶临港新区芭蕉湖路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和征拆投诉人房屋的实际建设项目岳阳市北环线洛家山路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经查询,投诉人的房屋不在岳阳城陵矶临港新区芭蕉湖路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也没有查询到“岳阳市北环线项目”和“岳阳市北环线洛家山路项目”的用地卷宗、审批文件和征地红线图。
因此,被投诉人及所属相关部门对投诉人作出所谓“芭蕉湖路项目”或“北环线项目”为借口的任何形式的通知书、告知书、决定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都是无效的,对投诉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投诉人的房屋不在“芭蕉湖路项目”红线范围内和查不到“北环线项目”用地卷宗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情形。因此,被投诉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必须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裁判结果也错误,同样必须撤销。
二、投诉人把被投诉人及所属相关部门基本违法事实阐述如下:
1.(一)被投诉人及所属相关部门根本没有发布和张贴所谓“岳阳城陵矶临港新区芭蕉湖路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审批文件、征地红线图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局一审提供的伪造红线图、两份伪造公告和两张伪造张贴照片完全能证明被投诉人及所属相关部门没有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履行征地拆迁法定职责,再则完全剥夺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自然资源局一审提供的证据不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对证据的要求,而且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完全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第五十九条(二):伪造、隐藏、毀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共七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1211号)是2014年7月10号审批,但实际征拆时间是2017年下半年,征拆部门与投诉人接触谈征拆的时间是2017年11月份。因此,征拆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的相关规定。
(四)滨湖村村委出具放弃听证决议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而且违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再则该决议的内容和时间不合情理。是为了应付投诉人起诉临时伪造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规定,二级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上述(四)点事实违法。投诉人一审庭审就质证了,二审庭审提交的十二份证据就包括了上述(四)点违法事实,并在二审庭审时多次提出。对此,二级法院罔顾事实,明知上述(四)点事实违法却不敢认定。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认证,二审法院没有质证、认证。对被投诉人及所属相关部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融易新媒体,二级法院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而是颠倒黑白、避重就轻的适用了次要的法律法规。比如:
(1)一审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虽然符合投诉人所在区域和投诉人房屋的实际情况,但是对被投诉人提供的违法证据没有进行认证,对被投诉人及所属相关部门不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没有依法进行认定,给被投诉人和二审法院留有可操作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