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10:33:51来源:融易新媒体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是湖南益阳市农药厂一位60多岁的工人、在45岁那年,企业破产下岗至今,一直拼搏在求生待业路上,在失业的漩涡中挣扎,十五年来我仅是一位低微的下岗弱者,只能以唯薄的收入,维持着一家上有老,下有小的生计!还连续累计向益阳市人社局实交社会保险费22年之久。
好不容易熬到了2018年12月,我年满60周岁,盼来了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之际,我遭到了无情的拒办,市人社局负责人还要我再熬7年!我拖着疾病缠身的驱体,手拿招工前,现仍存在原籍农村派出所的历史农业户籍复印件,(该户籍记载了我出生入户的真实日期),以及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历史原件等多份铁证,求市人社局领导能实事求是为我办理退休手续,在无果之下,我只好走信访之路,却得到的是(益人社复字[2019]10号)信访答复(见证据1),我不服,并根据该答复的要求“如不服本答复意见,你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查申请”。我向省厅提交了复查申请,却得到是湘人社信复查告字[2019]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证据2)。该通知告知我:“经审查,你反映要求按《农业户籍》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为此:根据法院管辖要求,我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在收到了被告答辩状后(见证据3),该院于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当日开庭时,经多次传唤被告拒不到庭,使我感受到了告官来见官的尴尬。但通过庭审质证,法官全面认定了我向法庭提供的十五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也证实被告依据《招工表》所填的出生时间是不真实的,无证据效力,至使被告行政行为不合法。于9月26日桃江县法院依法作出了(2019)湘0922行初1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益人社复字[2019]10号信访答复;责令被告60天内对原告请求办理退休手续的报告重新作出处理。(见证据4)
由于被告不服该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见证据5)益市中院按法定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并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9)湘09行终3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上诉费50元由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见证据6)。
综上所述:两级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后,所作的两审终审判决都已确认我出生在1958年12月,但益市人社局收到该判决书后,于2020年3月11日仍以我出生在1965年12月虚假的证据为依据,重新作出了益人社退决字(2020)1号《不予办理退休决定书》(见证据7)。该决定与原益人社复字[2019]10号)信访答复意见如出一辙,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是变相对抗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她是权大于法的产物,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该法律所称的同一的“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现益人社退决字(2020)1号《不予办理退休决定书》,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一样,一同认定了我错误的出生时间是在1965年12月。其“理由”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现(2020)1号《不予办理退休决定书》的理由还是原具体行政行所依据的同一《招工表》填写的虚构出生时间为证据,依据的还是劳力字[1992]33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等文件。其处理结果我的退休时间同一是2025年12月。市人社局负责人应该明白,一审法院判决责令被告60天内对原告请求办理退休手续的报告重新作出处理。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也就是要求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尊敬领导:为依法维权,我历经一年多的奔波,耗费了我全部的积蓄,确得到的是如此结果,我该怎么办?难道我又要按益人社退决字(2020)1号《不予办理退休决定书》的要求,又去申请复议或又再重新起诉吗?这样奔波在循环的诉讼中我一个无助的下岗工人,已无能为力了,我只能恳求总编,申明大义为我作主,借用呼声栏目一角,求得高人的指点,求得关注百姓呼声好心人的帮助,能促使相关部门撤销益人社退决字(2020)1号《不予办理退休决定书》的决定,使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能知错改错,不对抗法律,真正能依法行政,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为我办理退休手续!特此求助!盼复!
求助人:
联系电话:139****7852
2020年3月18日
附证据(待告知具体收件址后,融易新媒体,邮寄纸质附件)
1、(益人社复字[2019]10号)信访答复。
2、湘人社信复查告字[2019]13号告知书
3、行政答辩状
4、(2019)湘0922行初131号行政判决书
5、行政上诉状
6、(2019)湘09行终320号行政判决书
7、益人社退决字(2020)1号《不予办理退休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