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4 13:24:40来源:融易新媒体
最近几天,政法频道持续关注了朋友圈“网红减肥神器”唯蜜瘦。通过记者的调查发现,对外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唯蜜瘦,实际上就是一款普通化妆品。 稿件推送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消费者和代理商均要求维权。同时还有很多粉丝留言强烈要求关注唯蜜瘦的后续报道,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唯蜜瘦的查处进展如何?今天我们继续关注。 随着各大媒体曝光唯蜜瘦刷爆朋友圈的内幕后,网上也流传出唯蜜瘦的代理、董事们发朋友圈也越发勤快的截图。图片上的代理称:“补货一两百万已经没感觉了”。 网上流传的唯蜜瘦代理、董事们朋友圈的截图 关注后续报道的粉丝留言 要求退货维权的消费者留言 除了这些留言,更有许多消费者留言称,在使用“唯蜜瘦”热敷时,出现了被烫伤的情况。
用“唯蜜瘦”热敷 肚子被烫伤在使用“唯蜜瘦”时,热敷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是,每个人的皮肤受热程度是不一样的。张女士就在使用过程中被烫伤了。 每天在朋友圈里看见“唯蜜瘦”的广告,张女士也想减轻自己的体重,便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购买了一个疗程的“唯蜜瘦”,可没想到,用了不到半个月,就出现了被烫伤的情况。 被低温烫伤留下疤痕 类似情况不止一例 张女士回忆,“唯蜜瘦”的热敷包有高温和低温档可以调节,当天她在使用之前,先将热敷包调到了高温,使用时又将热敷包调回了低温,不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 而且,类似的情况还不止发生在张女士身上。 消费者称在使用时被烫伤的留言 医生:温度高于45度时间长易烫伤皮肤 近五百箱货物被查封 产品已送权威机构检测 5月24日,长沙市工商、食药监部门联合对“唯蜜瘦”位于开福区中岭小区的仓库展开查处行动。执法人员在查处中发现,仓库不具备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标准并非减肥产品,腰带甚至没有生产厂家的任何信息。执法人员随即对仓库产品进行了查封。 最新进展: 今天(5月28日)上午,记者从开福区食药监部门了解到,5月25日,他们对唯蜜瘦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已经送往委托机构进行权威检测。 已向广州发出了协办函 以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 除了开福区食药监在行动外,长沙市食药局相关部门正在对之前唯蜜瘦位于岳麓区的仓储店进行案件核查,已经向广州相关部门发出了协办函,尚未采取立案措施。而对于一款化妆品对外宣传具有减肥功效的虚假宣传行为,目前,开福工商部门已经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关于唯蜜瘦产品的进一步检测,相关部门正在推进中,一旦有结果,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另外,对于唯蜜瘦我们还有话说…… 致唯蜜瘦:微商不是法外之地 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有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底,微商从业者近3000万人,微商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元。美妆、针织、母婴、大健康、农特占据着微商主要市场份额。这是新时代发展下的产物,我们希望看到其健康发展,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当其存在问题时,我们不能被利益和无知蒙上双眼。 没错,我们现在说的微商届中的“网红”唯蜜瘦,出现了问题。 工商部门认定其产品使用的生产许可证为 ” 粤妆 20160414″,即化妆品,但对外宣称有减肥功效,存在虚假宣传,并且无证经营。食药监部门现场检测时,发现店内经营的草本植物紧质套装,” 草本植物紧致液 “、” 热敷腰带 “现场提供不出检测报告,” 热敷腰带 “未在外包装上标明具体的生产厂家,当场扣押部分货物,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一间仓库内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此同时,长沙市食药监部门还向广州发出了协查函。 面对以上已经坐实的种种问题,“网红”唯蜜瘦又是怎么做的呢? 在执法部门的依法查处和新闻媒体的公开监督下,产品经营人员不但没有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立即做出反思整改,反而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甚至标榜“树大招风”,对监督媒体“泼脏水”,融易新媒体,编造“此番曝光系没有在媒体投放广告而招致的恶意报复”的谣言,宛如一场“总有刁民要害朕”的苦情戏。面对消费者的举报置之不理,部分微商还对其亲朋好友“情感绑架”,不惜拉黑微信、出言伤害,昔日情谊说散就散……这种有如跳梁小丑般的荒诞可笑行为,都让人看清了其在问题暴露后的气急败坏。毕竟囤货在手,销量受阻,深表理解。 新闻曝光已过多日,除了诋毁曝光媒体、抨击一切反面声音,唯蜜瘦还做了什么? 试想,如果你们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面向消费者及公众,表明诚恳的歉意和整改的决心及办法;如果你们在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后,迅速配合调查并全面展开自查自纠,中止违规销售;如果你们在媒体监督曝光后,更加虚心接受大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售后及维权服务……会是现在这番景象吗?这一次摔的跟头,不是执法部门严苛挑刺,是你们自己无视法规有错在先;不是新闻媒体搬弄是非,是你们自己无谓声誉不珍惜自己的羽毛;不是消费者不够包容,是你们自己丢了诚信惹怒了你们的上帝。 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五章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目前存在诸多问题的唯蜜瘦,你连在电视台刊登广告的资格都没有!!! 相关检测鉴定结果以权威部门为准,我们将继续关注及时发布。但面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请不要避而不谈。 经营实属不易,但微商不是法外之地,请勿放肆。 注释: 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