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7 16:54:01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人毛劲松2019年10月28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宜章县莽山湘峰缘置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2019年10月8日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转款至本人帐户1.5万元,被执行人宜章县莽山湘峰缘置业有限公司按揭贷款保证金帐户上有余额将近200万元,本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左局长及经办法官曾志军报送《关于对被执行人按揭保证金扣划的申请报告》,执行法官曾志军告诉我: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因法院判决书上未注明则没有这块,同时按揭保证金属质押金不能扣划。我对此很气愤,现阐述如下理由:
一、 是否应支付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据此法律规定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款被执行人湘峰缘公司必须支付,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没有权力自行变更。
二、 银行按揭贷款保证金能否扣划:
1.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任何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法院有权予以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得扣划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了的。银行与开发商约定设定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行为不足以产生质押的法律效力。
2.从形式上看,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质押金仍保留在其单位账户中,不能构成动产意义上“交付”这个质押生效要件,因此不能产生第三人的公示效力,质押无效。
3.银行主张其对房地产开发商账户上的存款享有质押权,但其始终未能证明担保协议的真实有效;即使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担保协议真实,担保关系成立,但银行未提交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法院扣划的剩余15万元即为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为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提供的保证金。
4.按揭贷款保证金户账上的资金不是特定化的,而是根据按揭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或他项权证的办理而具有流动性,融易新媒体,查此帐户从2017年1月至今支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
以上4点可以看出按揭贷款保证金专户虽名为保证金专户,但不具有保证金专户的特性,且未满足质押合同的要件,不属于动产质押,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质押行为无效,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应依法从此帐户中扣划相应金额的债务及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
最后,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些法官有法不依,以权压人,愚弄百姓,让老百姓产生厌恶感及高度不信用;建议基层的执法人员应增强对法律和法治的神圣感和敬畏感,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依法行政,老百姓将真正拥有获得感、安全感、尊严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