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4 18:58:44来源:融易新媒体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办理步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上海市药品监督办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傲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保留进货查验记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19〕062019002476号)。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办理步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办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20年01月0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静处〔 2019 〕 062019002476 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傲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保留进货查验记录案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创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傲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6795600500L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兢毅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保留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种类和方式 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办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办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0 年 01 月 03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办理局给予警告,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办理步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融易资讯网,融易新媒体,《医疗器械经营监督办理步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