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1 17:23:31来源:融易新媒体
尊敬的各媒体、全国各网友、各爱心人士请关注:
事由:
湖南省蓝山县荆竹瑶族乡荆竹村三组村民陈正山8户黑洞古山场,林地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时编号为778号,与本组凤连英三户黑洞古山场相邻,林改编号为777号山林权属纠纷一案,由于陈正山8户在林改时,未告之相邻宗地权益人凤连英三户的情况下,单方违规错误指界骗取县政府为其颁发的431000351653号林权证的东面界限直接侵入凤连英三户黑洞古777号山场的西边界限内约90余亩,凤连英三户不服,向永州市政府申请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副科长唐明,受利益驱动,屁股坐歪一边,不尊重历史,不注重现实,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不以政策法律为准绳,违背事实真相。只凭他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作出可耻的错误复议。具体体现在以下的方面:
一、违背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宗旨”。
1、否定凤连英三户提供的1993年由原大三组分山到各小组时的会议笔录和分山时采取捻勾确权的历史办法和事实等内容。
2、否定凤连英三户提供的,在捻勾前已确定的界限并用刀削成的大块树皮作为永久性标志的真实性和图片证据。
3、否定凤连英三户提供的1993年当时参加分山的知情人(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的证人证词。
4、否定凤连英三户提供的飞机航拍的争议地的地形图位置。
5、否定凤连英三户提供的,当时参加分山的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现场绘制的平面草图。(各自分得的山场位置图)
6、否定凤连英三户委托律师现场调查的问话笔录。
二、可耻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凤当头。
1、不到现场调查和亲临争议地界上查看当时分山时集体统一确定的永久性标志为事实依据。
2、对工作不负责任,坐井观天,闭着眼睛促麻雀,融易新媒体,听取一边之词,否定和打压对方的铁证、证据。
3、官官相护,不管对方是否有理,完全听从对方在永州市工作的领导的指挥和安排。包括吃喝玩乐等不良行为。
4、明知故犯,为陈正山8户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开放,不提供给凤连英三户查阅,而将凤连英三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如实如数提供给陈正山8户查阅,这就说明存在着讲不清,道不明的黑暗行为。同时也违反了行政复议法之有关规定。
5、故意拖延复议时间,向这样证据确凿,事实胜于雄辩的案子,只要深入争议地实地查看就一目了然的东西,应该在复议法之规定的一个月之内作出复议决定,结果从2019年9月27日受理拖拉到2019年12月27日整整92天,这明显违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二个工作日之外。
6、找借口为陈正山8户辩驳,凤连英三户委托的律师问唐明,为什么所有的实体性证据和理由都不采纳呢?唐明却用二句话胡说:①复议程度不合法已超过复议期限;②复议内容规定:首先就看复议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又问唐明:你从2019年9月27日立案复议至11月27日,两个月的时间难道你都看不出来已超过复议期限,而后你又打电话给凤连英三户说,情况复杂要延期一个月。这明显与你所讲的第二句话完全矛盾:“复议时,首先就看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唐明:是否合法的问题,既然是摆在复议工作的首位。你连是否合法的问题都要看三个月时间才看出来已超过复议期限,你这话完全是骗小孩的鬼话,而骗不到律师。既然复议程序不合法你就不应该立案受理,并且还复议9页纸的内容,为什么在三个月之后(92天)才说已复议程序不合法,已超过复议期限呢?你复议书中又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就证明符合复议程序的规定。从你口中说的这些甲不对乙的话中就看出你已收受了陈正山8户人的具大贿赂的事实。
三、唐明:明目张胆,故意违法。
1、认定陈正山8户778号小班林地不经相邻宗地林木、林地权益人凤连英三户的签字盖章认可,陈正山8户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是合法的。明显违反国家林权制度改革政策2000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宗地相符合。而陈正山8户的778号小班办证的原始资料。①其森林、林木、林村地的现场核实表、申请表没有相邻林地林权权益人凤连英三户的签字认可,其四至界限林种与实地不符。②其林权证证明材料不合法。③明显存在权属争议。④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的地物标志与实地半点不符。
2、同时也严重违反了第12条之规定:“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3、第十七条规定: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4、党的政策有明确的规定,对任何案情的处理,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没有任何法律、政策规定有错不能纠,已错就错的1、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