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8 13:06:22来源:融易新媒体
督促监察查处罗某主审(2019)湘052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充当黑保护伞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邵东县税务局诉张志伟排除妨害纠纷,请求判令停止侵权,立即将位于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东风路9号的房屋腾空;判令支付占有使用费预估26万元(自2006年2月14日至2019年6月17日,顺延照计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属于同一事实重复起诉。
一、罗佑荣渎职审判充当黑保护伞行为如下:
1、主审法官罗佑荣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罗佑荣渎职驳夺了张志伟的法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权利!
2、主审法官罗佑荣驳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近亲属或者单位工作人员”的代理人身份,出庭代理诉讼的法定代理权。
3、当代理人庭前依法提交委托书和证据清单及答辩状时,罗佑荣渎职宣布:“经调查核实,张志伟不是邵东县国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因此,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出庭代理本案诉讼代理资格不符合规定。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类代理人资格,七种代理人身份。法律赋予法庭审查代理人以什么身份出庭代理诉讼,并没有授予法庭决定代理人是否准许出庭行使代理诉讼权!
二、罗佑荣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充当黑保护伞行为如下:
邵东县税务局诉排除妨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原邵东地方税务局起因过错的妨害: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定管理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行为起因过错。法律事实上侵犯了张志伟人身、财产权益。2019年1月,张志伟向监察职能部门实名举报,请求调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排除起因过错的妨害!
2、起因过错妨害,造成了张志伟两次拘留15天,—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侵犯张志伟的人身权益妨害,张志伟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排除防害!人民法应当依法审理本案的起因过错妨害的因果关系。
3、(2018)湘05民申67号《民事裁定书》;(2006)邵东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故意违背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故意违背事实的防害如下:
<1>、2004年8月,通过电视广告,张志伟得知邵东县地税局两市镇东风路9号办公楼向社会公开拍卖,张志伟通过竞拍,以30万元中标。《房地产出让协议》签订后,張志伟依约定支付了26万元,同年8月21日,办理了房地产交接手续。
<2>、由于接手房产无人管理失修,经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确认,张志伟投入318925元维修资金。
<3>、由于案外人刘友元、刘有源举报邵东县地税局出让房地产未经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导致张志伟无法办理竞拍所得房地产的过户手续。
<4>、罗佑荣认定张志伟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故意违背事实的妨害:
三、罗佑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充当黑保护伞行为如下:
1、《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系规范城镇房地产管理行为。地税局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行为违反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张志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原告诉求撤销《房地产出让协议》,原审判决、裁定《房地产出让协议》无效,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意违背民事不诉不理的法律规定。
3、刘友元、刘湘元俩人与地税局的相邻关系,是《房地产出让协议》签订以前形成的,原审认定“因张志伟未能处理好与邻居刘友元、刘湘元之间的矛盾,造成刘友元多次上访告状,致使房屋未能办理好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排除起因违法的妨害结果,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