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7 20:08:28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人2016.2.14因在新化民政办离婚登记中,其因侵犯个人隐私;婚姻自主、自由权。就此走上了多年的婚姻维权路!依2016年2月1日实行的离婚登规范先看民政的错误:要求出示未孕证无法依据。不是当天签名的,离婚协议无法律效力。当天不能使用复印件,不能确认也无权书写复印属实。领证签名是最后由当事人确定要证时签。当时的情况是:因指责民政要求未孕证明违法反生口角,后遭工作人员反臂、卡脖。报警后,民政无视法规,草草发证,面对自己的权力被侵后,只能忍,怕再次被打。
后提起行政诉讼,因法官没有通知开庭,让我对起诉时间没有机会进行辨护,且民政对诉期没有抗辩!由曾电新裁定超诉期驳回。因我长期在外打工,在10天的上诉时内来不及返新化举证,但娄中院也没有开庭,使我第二次失去辨护权,但一审案档中本来有一份可以证明没有超时效的委托书。因为都没有通知到庭,无法举证,所以又驳回!
本来想之事也就算了,2018年回家过年,前妻家人因协议上把财产统统给了女方,我不能再进屋了。我说协议无效,民政确定的没有行政权,也没有先行行使权。女方家人不听,报警,白溪派出所也是吃饭的,说只看协议与离婚证,所以民警不听我合法意见,无权对财产等进行不相干的处置,将我从屋子内带走。
由此事激怒了我,决定起诉协议无效,于是新化与娄底二级法院无法律依据不受理协议无效的确权讼诉。只好重新向法院宣示婚姻,一审又一次用“无离婚无效制度”为由,驳回,上诉中院,由刘立贤以重诉驳回!根据民诉讼法解释意见第142条规定,驳回起诉的可以重新起诉,因后诉的请求对前不诉构成否定!其案号“2019湘13民终2375号!从其裁定书的内容上看,可以算得上瞎眼第一案!
新化、娄底二级法院,居然可笑的把离婚协议无效的确权与恢复婚姻的婚姻示权,确定为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并且四次裁定均没有依据法律的哪条哪款确定为不受理!
附6次案号及错误:
(2017)湘1322行初74号由曾电新裁定,在6个月的讼期内有证据。如果你本人有幸看到,请查案档,有一份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其时间证明在讼期内。再说,行政讼期的时间6个月内有效,仅指行政相当错误小,或不是很明显的行政庇点。对重大过失或过错的,行政诉期6个月不是免死期!依然可以起诉,但不能超过2年的超诉时间。
(2017)湘13行终373号,童志方裁定,他可笑的是之前的签名有效,因为我当时在。关于协议签订是有明确的法定条款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天当场且三方当面才算自愿,其名字是一定亲自签!不能完成签名的要指导让其签,具有不代替性。之前签的只能代表之前!
(2019)湘1322民初1622号由何志红以没离婚无效制度为由不受理。真可笑: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什么制度!法律没有规定,其本身就是歧义,法律本来就没有规定,法律的本实是规范人的行为、权利与义务,而是人的各种行为及权利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没有规定谁活,谁做法官,谁什么时间与谁结婚,或签几份协议书等等。所以法律本来就不存什么规定或制度,而是所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只能不违法相应的条款,任何合法权利法律应当保护。所以该裁定违反也宪法。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2019)湘13民终1381号,融易新媒体,陈友红裁定。认为协议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片面,生效的前提是合法。如果不合法,生效也没有效力。生效不代表合法,有效!其效力待定,所以需要法律确权!法律对无效协议有认定标准!对协议条款争议的,也要先确定不合法,再对条款进行争议
再次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而驳回!
法院到底是做什么的?又是想维护什么?我所以公开这些,我是维护新化人的权利!民政擅自要求离婚时要未孕证明,实质在偷窥子宫,榨取夫妻前的最后一枚铜板!签一份复印两印的协议书无效,是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总之,本人对以上事实负全部责任!请相关部份纠正!还我婚姻!还我婚姻自主!
另本人有一质疑,请求有权威的法律专家解答下。
民诉法第154条裁定出具的裁定权应当只能对有辖权受理的案件做相应的裁定,不可以对确认为不是法院受理的案件做裁定。因为依第119条,规定的案件的归属性,法院接收的案件是其应受理的案件,不是法院受案的,下达的是不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审查发现不是法院受案的,是下达中止审查通知书!也说是,法院无权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裁定。使用裁定权的,只能对其属于法院受理的案进行!如果把不属于的和属于的都裁定,那么第119条与154条是冲突的。因为受理的权限也只能受理属于法院的案件,不能受理的,连受理权限就没有,何谈裁定!如果裁定只能对受理的案件下达,那么四次都错误。不受理与不予受理是有不同的。不受理,指不能受理,是权职分工!后者,是能受理,但符合不能受理的法定情形,是一种条件限制。就这一点不要喷我,我只懂皮毛!我问过几个律师,他们都说都可以。但我坚持法律不会冲突。所以法院的裁定权只能对应当受理的下达。对确认不是法院受理的,法院无权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