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6 14:34:28来源:融易新媒体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诉讼中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违法
2019年12月30日上午8点30分,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卫诉该局?行政纠纷一案如期在武冈市法院第八法庭开庭。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挪用国家财政款聘请了一律师出庭应诉,同时该局还派了一副局长出庭应诉。该名律师因在先前的庭审中做虚假陈述,突破了执业底线和道德底线,是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被笔者举报至湖南省司法厅,之后由湖南省司法厅转至长沙市司法局办理,笔者已经收到长沙市司法局寄来的《受理通知书》(见下图)。
庭审开始,笔者指出该名律师曾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被举报至湖南省司法厅并向法庭递交了相关材料,向法官申请该名律师回避但未获准。该局派来出庭应诉的一名副局长在庭审中似哑巴一般,如果在庭审中不说话甘愿当哑巴还不如不来出庭,不但浪费了该名副局长的时间,也免得浪费纳税人的钱。先前在邵阳市中院两次庭审该名副局长也出庭当哑巴,任由该名律师狡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以上法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不能出庭应诉,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只能委托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那么这个“相应”,就是工作对应的本单位职工。
比方说,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某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当事人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那么在此诉讼程序中,行政部门相对应的应诉工作人员,应该是行政部门单位作出此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负责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人员,这类工作人员,就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大家可以看到,关于行政长官必须出庭应诉,在《解释》第五条中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也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这个诉讼代理人,同样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而不是律师。
虽说在1990.1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但此法条并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请律师出庭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作为代理人出庭,不是行政部门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委托律师出庭,也是不人民法院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认为被诉行政部门有权利请律师出庭应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中没有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规定中也看不出,被诉行政机关可委托律师出庭的规定,只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律师出庭,并没有特别明确行政单位的“法人”(局长、县长、区长、市长)可委托律师出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