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0 17:35:41来源:融易新媒体
黄院长您好,我是贵院(2019)湘0202民初2980号民诉案件原告文海云。
2018年10月31日我打算在株洲津湘万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车。当时没有实车我本想付定金,但被销售员忽悠签合同、付首付款订购其承诺厂家发货在途的全新车。可是2天后销售员告诉我车已到店并有事先我拒绝的加装改装配置,且隐瞒外观油漆2尺长划痕,因车辆不是全新车、不符合合同和微信约定。我按合同退车条款,要求退换遭拒绝,被告辩解是全新车、只是误装配置,还要我再加钱买受加装配置或接受配置被拆除。在我未见到车时被告就已两次违约:违反约定供车、违反退车约定不退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诚信精神。在被告胁迫不退换后,我只得在11月3日待被告拆换部分加装改装配置(当时座椅无货无法拆换)后未试驾车就被迫接收车辆,接收时才发现被告在车贷资金尚未到位时就悄悄将车辆发票开出,恶意增加我退换车的难度。接收后因为等待座椅调换、维护油漆、争取协商换车的原因造成我不能及时提车。合同约定的“车到交车”由于被告原因变成不能交车、无法交车,“全新车”变成维修车、店方维修工透漏的展车、问题车、库存车。我接收车后即向工商局投诉,却居然调解失败,无奈收集证据准备起诉,取证过程中才发现:车辆里程虚假被减少;售前已经完成加装改装;11月2日隐瞒油漆伤痕和11月27日隐瞒内饰损伤且不修复;价外加价多收保险费;11月27日提车前趁我不在现场偷换已用5万公里旧座椅旧安全气囊,等诸多欺诈事实。还有被告多次修车从不给我维修单等违规事实和设置多种借口不给我保险单、购车合同、贷款合同等服从服务于欺诈的反常行为(不给购车合同我就不知道合同解约条款;不给保单我就不知道保费实际金额,就能实现侵占我885元非法目的)。店方在我公证证据保全提车后和一审胜诉后,均愿退车以及赔偿的反常举动佐证了其欺诈事实。以上欺诈行为均有微信、录音、照片、录像、公证书、工商所调解书、购车合同、保险单等证据可以查验。
一审判我败诉,但我对一审法官的电话和当面谈话四个录音,一审随意废除我符合最高法证据规定诸多关键证据,一审法官捏造开庭事实、伪造文书,一审案卷内被告隐瞒提交的混淆视听假Pdi表证据,一审法官拒绝我车辆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官让不具备资格的袁亮波参与庭审,一审法官向我隐瞒对方有举证期、接收对方超期提交的仅有2份证据,并蒙蔽我害我质证,等等证据都证明一审是枉法裁判。所以二审裁定:一审基本事实认定请,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
重申阶段,为了法律的威严为了我的权益,我多次用EMS随证据致信荷塘区法院审判长和院长,请求就被告提交假证事实对被告单位及提交人予以法律追责,请求对一审独任法官黄晓华问责。但院长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院领导办公楼层有门禁我又进不去,请求事项一直石沉大海,无奈之下期待通过红网能给我一个回音,能让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红网上已有几篇反映津湘集团法人范可风跑路出国,公安局正式回应的文章。经查:津湘集团70%控股湖南万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万华公司全资控股被告株洲津湘万铃公司。在当前人人恐慌的时刻,我恳请院长督促合议庭从速从快公正判决本案。以最大化减少诉累、减轻经济损失。再次通过红网恳请院长对提交假证单位、个人追责,对黄晓华问责。
期待院长的回复。
当事人:文海云
电话:130****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