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4 08:12:29来源:融易新媒体
2019年4月9日,怀化市中级法院收到原告余良起诉状,诉辰溪县人民政府充当县教育局教育行政人事管理教师资格侵权及教师年度晋级侵权保护伞。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据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本法第十一条(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其以上学历’或者……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的规定执行及《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几分钟可以查明:
余良提交的《湖南师范大学成人全日制脱产进修(专升本)本科毕业毕业学历证》,证实余良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其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余良提交的《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证实余良有从事初级中学“教育教学能力,融易新媒体,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余良提交的《辰溪县教育局聘书,聘任余良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到火马冲中学任职》,证实辰溪县教育局应当履行受理余良小学教师资格证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教师资格(证),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的法定义务。使余良老师合法上岗。
余良提交辰溪县教育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辰取改字[2004]11号,认定名单79号余良被宋良顶替,余良九次申请被告辰溪县教育局更正姓名并为其认定补颁历史遗留15年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均遭到无理拒绝!且以余良无教师资格证,不准晋级,提交了教育局私转手机短信“按规定余良不能晋级”的证据。
据此,查明:辰溪县教育局在教育行政人事管理中构成对所辖火马冲中学余良老师教师资格及年度晋级两项教育行政侵权的基本事实。
但,怀化中级法院2019年4月9日收到余良一审行政起诉,诉辰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揑造事实,否认余良于2004年11月25日,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条件,指令再行依照教师资格考试法定程序,登陆中国教师资格考试网,网上申报参加相应的初级中学教师考试合格后,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由本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向辰溪县教育局提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的错误决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诉求判决撤销辰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辰政复决字(2019)第2号
怀化中级法院8个月未作出判决,这与党的公正司法,让每一个案件让人民满意。高效实干,为民办实事。差距十万八千里!请有权管辖的领导们管管。
实名投诉人余天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