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5 11:48:14来源:融易新媒体
平盛烟花再不撤场有理由叫它暂停
2010年初,醴陵市太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林利平,来到星湖村,看中了我们12人(钟家和、钟显江、钟显发、钟显来、钟显友、钟显金、钟显财、钟增佑、钟增根、钟增海、钟国泉、钟国荣、)的土地,以办烟花厂为名,与我们商谈山地租赁。当年5月28日,由于我们不懂法,加之村、镇做工作,我们在懵蒙的情况下草率地与太平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所谓长达50年的《租地协议书》。然而,法人林利平自从签订租用我们山地的协议后,并未实际进入生产,而是在未经上述土地使用者12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醴陵市平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平盛烟花),尔后平盛烟花也未与我方12人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如平盛烟花再我行我素,单方面强行违法占用,我们12人有权要求厂方暂停。
违法租赁、违法转让,请立马停工
就上述问题,我们中的代表先后找过林利平交涉、更多次找过平盛烟花有限公司的管理员刘贤国。林利平的口气是“他没做了,你们找平盛烟花”。我们找刘贤国时,尽管口头上他每次应允我们“商量-下”,但都在无休止的敷衍中。由于平盛烟花是李畋镇的企业,镇政府前段时间答应给我们处理,也仅有“答应”而无“实际”组织。尤其是在网上回复“加大调处力度、安排专人处理”也是走形式应付媒体,忽悠我们。其实质是自8月18日至今近40天,镇、村、厂方三家根本没找我们12人商谈,更不用说提土地使用补偿。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吗?
依法维权是老百姓的基本权利。企业和百姓都是政府管理下的主体,镇政府如果不作为、偏倚偏重于企业,激怒的是百姓更大的反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明确规定: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第214条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清楚地载明租赁不得超过20年,超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224条更是严格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得知,不管是太平烟花、还是平盛烟花,均是在耍弄我们这12位无知的老百姓、两者均是违法的主体,也是我们上访、投诉、甚至不排除使用法律武器的原因。
想要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要维护我们的利益、要鱼和熊掌兼得才公平公正。再次呼吁镇、村一级拿出自已的担当,促成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我们将试目以待。
投诉人代表:钟家和钟显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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