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08 16:27:32来源:刘李冰反传销团队
“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在没有实际产品和实际经营行为,也没有获取相关营业许可的情况下,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为手段,诱使参加者缴纳费用,从而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
该组织通过建立团队、并建群进行管理,每个团队从上到下有C3、C2、C1、B、A和发展层共六个层级,其中C3(1人)、C2(1人)、C1(1人)、B(3人)、A(9人),共15人组成初始团队共同发展下线,发展层预留空位27个。每个新人加入时先交纳1000元的“占位费”,并填写《占点通知书》和《承诺保证书》,三日内再交纳48800元,共交纳49800元成为该团队发展层人员。据此推荐人获得8800元的“层级返利”,新进人员按照事先设置好的编号排到对应的A名下,对应的A获得5000元的“层级返利”;该A对应的B获得4000元的“层级返利”;C1获得8000元的“层级返利”;C2获得l0000元的“层级返利”;C3获得14000元的“层级返利”。当发展层人员达到27人后,该团队就分裂成3个新的团队,以9人为一组组成新团队中的A,之前的A晋升为B,B晋升为C1,C1晋升为C2,C2晋升为C3,原C3直接出局,出局后可以选择不再做此项目或重新加入新团队,即翻盘。
该组织中,C3主要负责团队管理并对C1、C2进行培训、监督,C2主要负责监督并指导C1工作、讲课等,C1主要负责收取并分配新人缴纳的传销资金、管理团队的日常工作、租赁房屋、接待新人吃住、安排上课等,B和A负责带人加入。
自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妮、成某、桑某、翁某聪、赵某海、李某前、马某生、徐某华、肖某有、贾某丽、翟某民、刘某东经他人或互相发展介绍,先后来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加入该传销组织,属于“宝鸡团队”,后采取人传人、相互邀约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行规每位新人缴纳的传销资金必须在24小时内由C1分配完毕。
至案发前各被告人均已达到C1以上级别,其中梁某妮、成某、桑某、翁某聪、赵某海、李某前、马某生、徐某华最高均达到C3级别,先后发展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凤翔县等地众多群众加入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曾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的运河度假酒店、四季欢酒店及本市眉县西部花基地度假村、金台区陵塬美林山庄等地组织大型宣传活动。
梁艳妮作为最早加入传销组织的宝鸡人,利用其宝鸡市政协委员的身份对外进行宣传,在组织中被称为“宝鸡第一人”。
2017年8月,“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被工商部门打击驱散。2018年2月,梁某妮、赵某海等人商议后成立新公司,采取“茶油庄园”模式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茶油庄园”和“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人员职能、团队分列及晋级等规则均不变,只改变名称。
另查,2018年4月10日,公安民警分别在广东省东莞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及本市金台区东岭银泰城抓获被告人梁某妮、成某、桑某、翁某聪、赵某海、马某生、徐某华、翟某民、贾某丽、刘某东;同年4月12日,公安民警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抓获被告人肖某有;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前被群众控制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梁某妮、成某、桑某等12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梁某妮、桑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规范,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