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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二审宣判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

时间:2021-04-21 14:33:38来源:互联网

山西晋城二审宣判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

昨天(4月12日),.卓训网”投诉本号一篇文章《互联网+智慧教育=传销?山西破获.卓训网”传销案》,并且这篇文章已经被投诉了一次,腾讯公司不予支持投诉,目前投诉理由是:中国12309检察网没有.卓训网”案件的公布,那么有没有呢?

山西晋城二审宣判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

请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搜索.卓训网”,就弹出了这个页面,融易新媒体,因此是有的!

复制链接到浏览器中打开:https://www.12309.gov.cn/guestweb/s?siteCode=N000007720&searchWord=%E2%80%9C%E5%8D%93%E8%AE%AD%E7%BD%91%E2%80%9D

山西晋城二审宣判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

3月23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的二审裁定书,案号:(2021)晋05刑终33号,利箭在行动从裁定书中获悉:

山西晋城二审宣判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

山西晋城二审宣判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吕某霞、崔某胜、王某龙、侯某善、侯某霞、史某娥、茹某太、王某29、曹某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2013年初,伊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租用河南省郑州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器,搭建.卓训网”。2013年8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北京卓训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掩饰真实获利来源,利用卓训网先后运营.1+6”模式、三级提成、二级提成等传销模式。以提供.互联网+智慧教育”服务活动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加入者缴纳3000至24000元不等的入门费用,分别获得卓训网普卡、金卡、钻卡和VIP卡会员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收取的会费作为返利依据,并将会员管理层级由低到高分为主管、经理、总监和董事等不同角色,直接和间接推荐均可获得新会员注册费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励、管理奖励和代理提成。

山西晋城二审宣判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

据被告人崔某胜供述:卓训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但是它的实际运营中心在河南省洛阳市。卓训公司成立到2017年8月是三级分销三级提成,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是二级分销二级提成,2018年1月以后是一级分销一级提成,提成是按照学员级别的不同给不同比例的奖励,普卡是10%,金卡是16%,钻石是18%,VIP卡是20%。不论管理级别,只要拿出500万的业绩就可以直接成为董事。卓训公司只对董事有奖励,按全公司每月新增业绩的百分比给董事分红。

被告人曹某4供述:2018年年初,我听说在河南南阳,卓训公司组织开会的人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抓了。随后北京卓训公司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将之前的模式改成了直接推荐提成,也就是直推。我心里也感觉到这个卓训公司有点不正常.......

卓训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推广学员,山东省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北京卓训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传销被行政处罚。

2013年初,被告人吕某霞经伊某1介绍注册为卓训网会员后,直接、间接发展被告人侯某善、崔某胜、侯某霞、史某娥、王某29、茹某太、王某龙、曹某4等人加入卓训网。受北京卓训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吕某霞、侯某善、崔某胜、史某娥于2015年4月在阳城县县城设立卓训代理服务中心发展卓训网会员。2017年4月,被告人吕某霞、崔某胜、史某娥等人成立晋城子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8年5月,被告人崔某胜、史某娥、茹某太和王某29等人从子训公司析出,成立山西懿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霞等人通过公司化运作,管理线下23个县级代理中心,依托卓训网,引诱阳城县及周边地区人员加入,形成20个层级上下推荐关系,共发展会员1100余人,涉案金额37935000元。

经鉴定,截至2018年12月5日,吕某霞下线19级1128人,获利245589.78元。崔某胜下线16级635人,获利232325.44元。王某龙下线7级40人,获利108071.70元。侯某善下线16级410人,获利327825元。侯某霞下线15级273人,获利628276.07元。史某娥下线12级318人,获利772073.30元。茹某太下线11级174人,获利488480.28元。王某29下线15级144人,获利337069元。曹某4下线13级135人,获利122346元。

判决:

1、被告人吕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被告人崔某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被告人王某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4、被告人侯某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5、被告人侯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6、被告人史某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7、被告人茹某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8、被告人王某29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9、被告人曹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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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二审,宣判,一起,卓训网,传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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