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9 14:17:51来源:反传销普法网
4月4日,刘李冰反传销团队获悉,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成超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毛成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超于2012年至2017年间,在北京市密云区,加入“真丽斯”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销售“真丽斯”化妆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投入29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大经理“五级三阶制”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组织,骗去财物。
被告人毛某超为该组织大经理,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积达160余人。被告人毛成超于2019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超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毛某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毛成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融易新媒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