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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防疫大数据管理 机构不得利用信息谋取商业利益

时间:2021-01-17 08:01:00来源:互联网

浙江规范防疫大数据管理 机构不得利用信息谋取商业利益...

  华声网杭州1月15日电(张煜欢 黄龄亿)15日,就疫情防控过程中如何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严防数据泄露等问题,浙江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广胜表示,疫情防控大数据分析的个人信息,应经过脱敏处理,确保数据安全,相关授权或指定工作机构不得利用已掌握的个人信息或提供信息服务的便利条件谋取商业利益。

  当日,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浙江省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精密智控机制,在实战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由于精密智控以数字化为重要支撑,必然涉及个人数据的依法合规应用问题,为此浙江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对相关问题综合提出规范化要求。

  陈广胜称,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在于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浙江省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融易新媒体,谁使用谁负责”。

  “疫情防控应用系统的实施部门,都必须对使用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负主体责任。除依法依规获得授权或指定的工作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通信软件等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陈广胜说。

  关于收集对象,浙江明确,原则上限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围剿的是病毒,而不是得病的人。”陈广胜强调,本地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按规范要求及时公布疫情发生地点、范围、原因、发病人数及处理措施、控制情况等信息的同时,不得公布人员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对故意泄露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窃取、滥用信息,导致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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