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30 14:48:27来源:互联网
12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人力资源连锁业”为名,在云南蒙自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2007年以来,李某(已判决)经吴某元(又名彭某祥)介绍到蒙自从事“人力资源连锁业”,此“连锁销售”行业无产品、无店铺,以拉一人加入交3800元申购第1份产品份额就能取得加入连锁销售行业资格,以后第二份产品份额以3300元一份申购,上线从下线申购份额中分别提取直接提成或间接提成以此获利。发展下线越多,所得提成越高,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内部模式:
每人购买1份份额后就可以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员,当其和其伞下体系达到1至2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员,达到3至9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组长,达到10至64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主任,达到65至599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经理,达到600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高级业务员。
李某先后发展向某华、张某生、被告人钟某淦等人到蒙自加入“人力资源连锁业”,向某华、张某生、被告人钟某淦发展下线马某(已判刑)、高某(已判刑)等人,马某、高某发展下线邓某1(已判刑)、邓某2(已判刑)、曾某(已判刑)、艾某、秦某、陈某平等多人,艾某又先后发展了斯某等十多人加入“人力资源连锁业”。邓某1发展了曾某、邓某2,邓某2又先后发展刘某涛、聂某科等数十人加入“人力资源连锁业”。被告人钟某淦的份额已经达到经理级别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钟某淦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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