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4 18:17:19来源:红网
2020年1月24日,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湘A8UM27车辆,于岳阳市平江县境内交通肇事,以危险驾驶的方式行驶在省道308线,碰撞外侧护栏后,飞越车道中线撞向对向驶来的我方车辆,导致双方车辆损毁、人员受伤。事故发生之后,经交警部门现场查勘和鉴定分析,依法判定湘A8UM27车辆肇事司机在该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受害方无责任。
一、平安保险多次恶意拒不赔付,多次故意超法定期限延迟理赔
双方车主在2020年1月24日事发当天便联系了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事发后两个月时间内20多次联系平安保险岳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向平安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95511求助。然而,平安保险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理赔主张拒不履行义务,直到当事人依法开展维权投诉后,在2020年3月20日才对受害方的损毁车辆依法理赔。
平安保险公司在湘A8UM27车辆交通肇事理赔案件中,对受害方的人伤治疗费没有支付过一分钱,在受害方提出人伤治疗费的理赔主张后,平安保险岳阳分公司拒不履行理赔义务,直到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介入,在2020年6月24日才对受害方赔付第一笔人伤治疗费用。而对于受害方的车辆重置损失费、后段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第二笔)、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第二笔)、营养费、鉴定费、整容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的赔付,平安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理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平安保险平江支公司负责人何福祥非法干预保险理赔案件
平安保险平江支公司负责人何福祥,暗中通过请托关系,多次非法干预湘A8UM27车辆交通肇事理赔案件的后续处理,妄图以此来要挟受害方,阻挠受害方依法主张理赔诉求、依法取得保险金的合法权利。何福祥作为平安保险平江支公司的负责人,非但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来履行公司义务,非但没有在保险服务行业内部做出表率作用,竟然妄图通过暗中要挟受害方、欺压受害方的方式,来达到保险公司不可告人的目的。何福祥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情节极其恶劣!对于何福祥的上述恶劣行径,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并给予强烈谴责,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三、平安保险平江支公司拒不落实执行湖南分公司下达的理赔方案
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和受害方于2020年10月30日达成的和解性理赔方案,并由湖南分公司下达转送岳阳分公司和平江支公司具体办理。但是,平江支公司在犯有前科的情况下,仍然不思悔改,继续肆意妄为,经过湖南分公司多次督促,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受害方多次联系湖南分公司协调,平江支公司依旧是阳奉阴违,消极怠工,失职渎职,店大欺客,拒不作为,截止2020年11月24日,拒不落实上述理赔方案。现责令平江支公司严格遵照湖南分公司和受害方达成的理赔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公司义务,我们将进一步跟进事态进展,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平安保险在湘A8UM27车辆交通肇事理赔案件中,平江支公司何福祥非法干预保险理赔案件,多次恶意拒不赔付,多次故意超法定期限延迟理赔,平江支公司拒不落实执行湖南省分公司下达的理赔方案等一系列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与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所应当履行的公司义务、社会责任感极度不相符。现敦促该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公司义务,为受害方开展理赔服务,落实解决受害方的合法诉求!
附平安保险平江支公司主体信息:
公司负责人:何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874081750;
组织机构代码:687408175;
纳税人识别号:914306266874081750
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中山路与润民路交汇处西北角(鸿源大厦综合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