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21 04:56:01来源:融易新媒体
我们与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幻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了“郴州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合同,但在许幻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我们重大经济损失。主要理由如下:
1、不当事人进行沟通。许幻从来没有主动联系我们,每次都是我们联系许幻,而且打电话时,许幻经常没有接电话,有时接了电话又说外地,不方便说。我们十余次专程从安仁到郴州找他,他都以没有时间或有急事为由,不到3、5分钟就走了。甚至在开庭前,还不了解案情,没有准备答辩词、代理词。
2、没有将我们的重要证据提交给法院。从法庭及法院判决情况来看,我们给许幻的重要证据并没提交给法院。如:我们的银行流水,公安的关于周某某受理回执,关于周某某在市银监、市某某银行的回执。
3、未能协助取证。许幻承诺到某某银行调取同某某商厦所有按揭详情,但我们联系多次,许幻都以没有时间推托,到最后不了了之,导致我们几次惨败。
为此,我们认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幻工作不作为,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我们直接经济损失49.7万元(合同约定),我们要求:
1、退还律师费10000元整(壹万元整)。
2、通过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对我们进行赔偿。
申请人:陈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