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16:43:05来源:融易新媒体
“告别口臭,远离幽门螺杆菌”——一款能“远离幽门螺杆菌”牙膏是不是令人很动心?2019年这款“幽螺莎星HP牙膏”被《中国消费报》曝光,涉嫌虚假宣传。
2020年6月15日,这款由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抗幽门螺杆菌中药牙膏”因发布虚假宣传,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同时,因其在京东网站平台和天猫网站平台分别开设2家网店“幽螺莎星旗舰店”,主要销售“幽螺莎星HP牙膏”产品,在上述网店对外发布虚假广告,其主体单位上海利康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30万元。而这两家公司均是上海中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
2019 年 6 月 17 日,《中国消费者报》刊登文章《“抗幽门螺杆菌 牙膏”涉嫌虚假宣传》,文中报道“抗幽门螺杆菌中药牙膏”涉嫌虚 假宣传。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抗幽门螺杆菌中药牙膏”, 有发布虚假广告的嫌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6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网站平台开设网店“幽螺莎星个护旗舰店”(网址://mall.jd.com/index-931299.html),主要销售“幽螺莎星HP牙膏”产品,并且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在上述网店对外发布广告,含“告别口臭 再不遮掩”、“去除口臭”、“幽门螺杆菌的流行病学”、“可能发展出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胃MALT淋巴瘤、胃癌等疾病”、“可能是HP(幽门螺杆菌的医学名缩写)的流行导致的这些疾病消化性溃疡、胃炎、胃癌、胃MALT淋巴瘤”等文字图形内容。
同时,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平台开设网店“幽螺莎星旗舰店”(网址:htp://youluoshaxing.m.tmall.com),主要销售“幽螺莎星HP牙膏”产 品,于2019 年1月23日起对外发布与京东平台相同的广告内容。
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幽螺莎星 HP 牙膏”由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扬州鸿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为 GB/T 8372-2017,属于非功效性牙膏,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
据了解,目前治疗幽门螺杆菌感染的通用方法是通过“四联”疗法进行治疗。“幽门螺杆菌”能否定植于口腔,仍是国际医学界存在争议的一大问题,目前在科学上尚无明确定论。“减轻口臭”属于功效型牙膏功效,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幽螺莎星HP牙膏”相关功效作用的评价报告。
2019年8月,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公关部主管在面对环球网记者采访时也坦承,“幽螺莎星HP牙膏”的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为 GB/T 8372-2017,属于非功效性牙膏,无法提供“幽螺莎星HP牙膏”相关功效作用的评价报告,但是他提供了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解释当时注册生产时国家没有功效牙膏的批号。他们也找了某医科大学作为第三方来做产品效果评估检测,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出具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记者在其官网的企业发展历程中看到,幽螺莎星HP牙膏的研制项目在2002年荣获第十六届上海市优秀发明选拔赛金奖,但据基层市场监管人员解释,拥有一项发明技术跟该产品是否具有同样宣称功能是两个概念。该产品是否具有同样的功能只能看“检验报告”,其他的都是一种理论论证。
因此,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宣传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列的情形。认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混淆性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2020年6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该款牙膏的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因为在两家网络平台上发布此款牙膏的虚假广告,对其主体单位上海利康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