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9 15:52:24来源:融易新媒体
尊敬的湖南省高院领导您好,我名文海云,户籍地株洲县朱亭镇,身份证号4302211974090*****。
2018年10月31日我向株洲津湘万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湘)购买家用汽车,我明确提出要全新车,不要试乘、试驾车、展车和其他(问题)车。销售员凌妍微信承诺提供厂家发货在途、当晚到店全新车,承诺车到交车,并要求我签订购车合同、付首付款,我均照办照付。可是两天后她微信告知车到店、且加装了买车前我就拒绝的导航仪及皮座椅。因怀疑不是全新车和配置违反约定,我要求退车被拒绝,并提出我若不买加装的配置她就拆除。我不买,她就要维修工拆下了除座椅外的导航仪、led大灯、后视摄像头及连接线(当时没有布座椅可以替换下车上皮座椅,凌妍要我把车停在津湘半个月等布座椅)。维修工透漏是从本地分公司调运的展车,我反复要求退车仍遭拒绝。我就交了保险费等10475元,拿到了车钥匙控制车辆、保护证据,然后向工商局投诉要求退车,工商所协调未果。11月27日,我准备将车拖走时,津湘趁我去公证处不在现场之机将已改装的皮座椅更换为其工作车上的布座椅,并损伤多处内饰。后拖车提车、全程录像公证,2019年1月向株洲市荷塘区法院起诉津湘欺诈。
法院审理中存在诸多枉法裁判和将津湘假PDI表证据装入案卷的事实。去年上半年我多次向荷塘区法院院长控告、举报。除了今年元月份法院一个副院长接待我时做了笔录、副院长说了认为“一审法官人品没问题”的话以外,直至今天我都未见任何回复。我请求省高院,对我依托证据反映的下列一审、重审问题能予以重视解决:
1、为何法院不同意汽车鉴定申请、阻止我合法取证?
2、为何4月12日要搞虚假开庭?为何16日法官要我在假笔录签字?
3、津湘举证期2月8日截止,为何法官允许其3月7日超期举证?
4、法官为什么要在判决前违规透漏不会判欺诈倾向性审理意见?为什么为津湘帮腔?
5、为什么法院让出庭手续不合法、不能担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袁某波出庭?
法院枉法审理判我败诉,二审裁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撤销一审(2019)湘0202民初358号判决、发回重申。一个本不复杂的民诉案件,因为一审不公正害得我重审还在鉴定:鉴定得出汽车被“改装维修”和“轮胎磨损与里程数不相符”结论。(2019)湘0202民初2980号重审判决查明10月31日签订购车合同前,津湘向我隐瞒了加装改装事实,但以11月2、3日的汽车交付过程否定31日欺诈销售行为,仅判决津湘收回车辆退还购车款,未认定欺诈。从两方面分析都可以说明实施了欺诈:①从欺诈四个构成要件。津湘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欺诈规定,并满足欺诈行为4个构成要件,系销售欺诈。法院已查明津湘隐瞒改装维修情况骗我买车,而且在以欺诈手段害我买车后,不但拒绝履约退车却仍以误装継续欺骗、以不退车款协迫,最终强行交付了普通消费者不认可的违约非全新车,法院仍认为没有欺诈是错误判决。②根据最高法17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1、我是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买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我买车时津湘“承诺提供厂家发货在途未到店全新车、车到交车”,当然就是承诺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我购买后津湘告知汽车被加装改装配置(鉴定系改装维修车。另外还有津湘粗心造成的数处质量问题未修复),虽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我马上要求退车换车、遭拒后又投诉又起诉说明未认可,所以应当依据指导案例认定本案系销售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15年最高法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细则第11条第二款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重审我请求适用17号指导案例裁判,但法院既不参照执行,也不回应我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说明理由。重审除上述错误不认定欺诈和违反最高法规定不参照指导案例问题,还有:③法院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未及时将鉴定人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的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