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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所遭监管关注 审计海越能源年报3宗违规

时间:2020-06-02 20:32:42来源:融易新媒体

天健会计师所遭监管关注 审计海越能源年报3宗违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昨日公布的监管关注函(上证公监函〔2020〕0057号)显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600387.SH)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风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违规行为,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具体如下:

  天健会计师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海越能源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停工检修,其大修费用对当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在对宁波海越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所及年审会计师未充分了解大修供应商的选择、未充分评估大修费长周期结算对费用完整性确认的影响,未将大修费识别为与认定层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此外,天健会计师所对上述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宁波海越2017年6月开始停工检修,并于当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复生产。2019年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融易新媒体,调增宁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费3691.17万元。在审计过程中,天健会计师所及年审会计师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对宁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验工程结算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导致未发现公司2017年度少计大修费;海越能源有3家大修供应商,但天健会计师所仅获取到其中2家供应商的部分合同,未对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暂估大修费的恰当性保持足够的关注。

  除上述事项外,天健会计师所对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宁波海越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2111.51万元、减少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68.46万元。在发现宁波海越跨期确认以前年度日常维修费的情况下,天健会计师所及年审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工程核验单并及工程结算书并比较分析,以合理保证日常维修费用的完整性。

  对于公司因上述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差错,导致2017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及其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综上,天健会计师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作为海越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4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天健会计师所及其年审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予以监管关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55亿人民币,胡少先为实控人、法定代表人,持1.35%比例股份。当事人陈志维,本科学历,天津财经学院会计专业,于2005年7月1日获得批准注册;李琼娇,本科学历,于2011年9月21日获得批准注册。

  海越能源成立于1993年7月26日,注册资本4.72亿元,于2004年2月18日在上交所挂牌,邱国良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993.41万股,持股比例19.06%。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连续审计业务,如果拟利用在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否已发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可能影响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在本期审计中的相关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性质;

  (二)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市场信息;

  (三)业务的开展情况;

  (四)联盟、合营与外包情况;

  (五)从事电子商务的情况;

  (六)地区与行业分布;

  (七)生产设施、仓库的地理位置及办公地点;

  (八)关键客户;

  (九)重要供应商;

  (十)劳动用工情况;

  (十一)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支出;

  (十二)关联方交易。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4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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