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2 09:00:51来源:融易新媒体
关于对“衡阳市检察院干警江颖绉利用检察职权串通中院再审”的举报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陈志强,男,1952年10月21日生,汉族,融易新媒体,南县人,住衡阳市雁峰区南效大道18号,联系方式:187****2600。
被举报人:江颖绉,女,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蒸湘区光辉街56号2栋1203室,工作单位: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将原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06)珠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利用手中检察职权,串通衡阳中院主管再审副院长启动再审,理由如下:
首先,被举报人是以2007年1月31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委托收购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而该案时隔今日已有十三年之久,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被举报人完全是利用职务之便,串通法院主管再审副院长枉法作出再审裁定。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再审法律规定,被举报人没有法律依据及法定事实启动再审,而且该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更重要的是调解方式结案,是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基础上作出的结案方式,该调解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权益。故,被举报人是以手中检察权串通衡阳中院典型枉法裁判案。
其次,假设被举报人不是“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试问,该案也能启动再审程序吗?回答是肯定的,不能!
被举报人在“衡阳中院”还没有到来的再审程序时,就对外宣称:中院主管副院长已做出批示,案件已进入审判监察案件立案程序了。被举报人是那里来的底气,可以对未出现的审理程序,代表“衡阳中院”主管副院长作出表态,并且以公开形式“新闻发布”。被举报人一言一行,难道是一个正常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举动吗?肯定不是!被举报人完全超出其诉讼代理范畴,与其作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身份也格格不入。
当前中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然而,被举报人却利用检察院监督法院职权,假公济私,将一起已调解结案十三的民事案件,串通中院主管再审副院长启动再审,纯粹是一起典型寻私枉法案,滥用职权,权权交易的“作品案”。据此,举报人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即时处理举报人的举报,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举报人:陈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