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2 03:42:33来源:融易新媒体
反映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放任村官陈书娇一家做老赖的控告书
控告人:唐征文,男,45岁,系湖南省安仁县龙海镇平山村颜塘组的村民。
被控告单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被控告人:唐经苟(判决书误写唐征苟)、陈书娇(党员,村干部)夫妇。系安仁县灵官镇碰田村(现改为莽山村)侯古组的村民。
事由:控告人因对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湘1028执76号执行裁定书不服,认定被执行人唐经苟、陈书娇的家庭经济状况完全有能力支付给控告人的赔偿款项。
请求事项:1、强烈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司法监督,责成被控告单位执行局依法履行职责,早日将生效判决的赔偿款81941元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执行到位。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唐经苟、陈书娇夫妇肇事后不管他人死活带车逃离现场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赔偿义务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25日晚上10时许,控告人在当地公路边行走时,被被控告人唐经苟驾驶的摩托车从其岳父母家返回时的途中撞伤,唐经苟夫妇见只有控告人一个人倒在路上昏迷不醒时趁机驾车逃离现场。经当地村民发现送控告人到朝阳红十字医院抢救时,被村民们发现在同一家医院处理外伤的被控告人唐经苟和陈书娇夫妇及所骑摩托车有明显破损痕迹,由此报警。因被控告人拒不承认,后经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7]车鉴字第10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确认,被控告人才支付了二千元医疗费。
控告人因轻伤致残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12日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作为被告的唐经苟没有出庭,是委托当村干部的妻子陈书娇全权参加诉讼进行狡辩,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1028号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唐经苟赔偿控告人的医疗和伤残等费用(除已交的2000元外),共计81941.93元,本案双方都没有上诉而发生了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控告人唐经苟、陈书娇夫妇拒不执行义务,控告人多次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控告单位执行局先是以判决书上被告唐征苟的名字错误要查明更正为由终结执行,后来都是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理由一次又一次的终结执行。
特别是:控告人为了治伤花费了家里所有资金,还欠了一屁股债务,出院后又因伤残不能正常参加体力劳动,造成家庭特别困难,妻子为此提出离婚,为了不连累妻子跟自己一起过苦日子,控告人不得不同意她的要求而办理了离婚手续,自己带着两个儿子一起艰难度日。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唐经苟、陈书娇夫妇至今敢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是凭着当村干部的关系网,也是被控告单位执行局有意放任村民陈书娇夫妇做老赖的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唐经苟、陈书娇夫妇的家庭经济比较好,一是有当了几届村干部的陈书娇每年都有固定的几万元工资收入。二是其身体健康的丈夫唐经苟常年在外打工的经济收入;三是其大儿子在部队当兵多年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一家四口人,只有16岁的小儿子正在上九年制的免费初中没有经济来源。可以说,有这样好经济来源的家庭在当地农村确实不多。
二、被控告人陈书娇作为政府基层党员的村干部,在肇事时明知控告人头部受伤昏迷在地上(昏迷三天),她为自家逃避责任而不顾受害人的死活带车逃离现场。事后,陈书娇又在法庭上进行狡辩,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又拒不执行判决所承担全部责任的赔偿义务,这是典型的恶性老赖行为,像陈书娇这样道德败坏、党纪国法不容的系列行为,还能胜任村干部?还能得到执行法官的支持和保护?其背后肯定有保护伞。
三、据控告人打听,唐经苟、陈书娇一家在本案发生的前后几年间,都没有出现天灾人祸的事故。如果按照被控告单位执行局所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经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事实能够属实的话,就说明这个家庭的成员是因为好吃懒做所酿成的贫穷,让这样素质差的家庭主妇当村干部,她能够带领全村的村民脱贫致富吗?
综上:被控告单位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明知唐经苟、陈书娇夫妇的家庭有可供强制执行的固定资金来源,却因为被执行人家是村干部并有一定的关系网,三年来都是采取不作为的手段,一次次以套话的文字游戏忽悠受害的控告人家。在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整治老赖的不法行为,融易新媒体,促进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特具控告书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上述事实、理由和提出上述请求事项,盼望早日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
控告人:唐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