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1 15:02:44来源:融易新媒体
2020年1月6日,邓爱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东安县检察院起诉到东安县法院,当天东安法院受理立案。(1月17日开庭审理)
4月13日,负责此案的唐法官说:东安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没有讨论,所以此案没有判决。4月15日,分管刑事的胡副院长也说此案没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今天已是4月20日,东安法院受理此案已3个半月之久,不作宣判,不知东安法院是根据哪一条法律?
如果东安法院认为此案是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那么请问东安法院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规定的那一条情形?为什么东安法院不告知东安检察院继续审查、侦查?而白白放纵嫌疑人邓爱平多次无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案卷中:邓爱平的40多个银行账户中,仅2个银行账户在13个月内就有800多万元的进账,如:2016年10月27日东安县财政局向邓爱平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4.4699万元和保险公司等单位进账,东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要求了检察院、公安局进一步审查、侦查?)
附:我与邓爱平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是一桩普通的民事案件,由于邓爱平极端无赖,东安法院执行4年多未果,期间引发了20多起附带案件,从初级法院到市中级法院再到省高级法院,开庭、听证共17次,邓爱平方无一次胜诉。邓爱平的无理缠诉,严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2019年5月31日东安法院将《关于邓爱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一案综合材料》及证据移送到东安县公安局。7月4日公安局立案,东安警方采取各种措施都无法找到邓爱平,最后通过网上追逃,于8月16日邓爱平被张家界公安局抓获;8月30日东安县检察院将其批捕;2020年1月6日东安县检察院向东安县法院起诉;1月17日东安法院开庭审理;1月23日(疫情期间、大年三十前一天)邓爱平取保出去。取保候审期间,邓爱平不但不悔罪,反而多次无理上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给国家司法资源造成浪费,给社会造成不安。
东安法院受理此案已3个半月之久了,不知东安法院根据哪条法律还不判决?请东安法院正面回复。
后附:《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东检公诉刑诉〔2019〕343号》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东检公诉刑诉〔2019〕343号》,检察院给了我副本原件的,请红网领导帮我贴上,我会负法律责任的。谢谢领导!
文祥林
电话号码:136****4121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