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0 03:27:28来源:融易新媒体
控告人:江松竹,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通溪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312261962022*****,联系电话:147****9751。
死者:滕欣(系控告人江松竹之子,殁年19岁),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苗族,生前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通溪村一组。
被控告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控告人:(嫌疑人)陈武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逢爷社区五弄17号,联系电话:158****3303。
案由:滕欣非正常死亡一案,陈武华有重大作案嫌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办案时,未履行法定职责,断章取义,草率定案,遗漏关键性证据;致使嫌疑人陈武华,迄今为止,仍然逍遥法外。由于嫌疑人陈武华关系网盘根错节,根深蒂固,融易新媒体,这充分反映了权利与法律的较量、反映了执法腐败者与法律的抗衡。(嫌疑人)陈武华及保护伞竟如此器张、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死者家属在地方看不到丝毫公正的阳光。致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基本的权利。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为了保护死者尊严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特向公安部提出控告。
请求事项
请求公安部行使监督职能督办或督促湖南省公安厅要求怀化市公安局责成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滕欣非正常死亡一案重新立案侦查,查明事实真相,同时将嫌疑人陈武华抓捕归案,绳之以法。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发生的基本过程:2009年6月13日早上7时许,嫌疑人陈武华(以下简称陈武华)到控告人江松竹(以下简称我)店里邀请我儿滕欣同他一起去钓鱼,因店里忙,我儿推辞不去。此后,从上午7时许,陈武华的妻子邢燕多次到我经营的店内喊我儿滕欣,因头几次我儿滕欣不在,后来我儿滕欣来到店内,邢燕像催促我儿滕欣到东方红加油站南方公路东侧的菜地水沟边给陈武华送中午饭和鱼饵。我儿滕欣因家店里送货比较忙,直到中午12时邢燕又来催喊我儿滕欣,我儿滕欣爱与邻居情面,无奈之下才骑着摩托车专程去给陈武华送中饭和鱼饵。可到了下午1点钟,我发现儿子滕欣还没有回来,就去找邢燕问什么情况,邢燕当时告诉我:"你儿奇摩托车给陈武华送饭出事了,你儿子骑摩托车摔死了。”听到这个事情,如五雷轰顶,撕肝裂肺。我们立即赶到现场,却发现滕欣骑的摩托车完好无损的停放在小屋边上,而我儿滕欣已经死了!尸体停放在菜地里。当时的现场情形是:我儿子鼻孔里、嘴巴里、脑门粘满了湿泥。(但莱地是干土地)。在我们赶到之前,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就已经在现场了,而110及刑侦大队勘查都是之后才到的。
(二)件发生地、管辖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代表的是国家权威,代表的是国家执法形象、其职责是:“人民警察为人民,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办案时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滕欣死因不明疑点重多的情况下、遗漏关联性证据、草率结案。
1、滕欣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当时公安刑侦现场勘查物件有:断成三截的钓鱼竿、鞋、衣服等证物,全被公安勘查人员作为物证带回公安局保管。
2、滕欣(死者)尸体运到县人民医院进行尸检作法医鉴定,县公安局仅口头告知我了鉴定结果:“死者身上毫无擦痕,其他部位没有发现异常,天气热,死者中暑,太阳晒导致死者背上、脚、手大面积皮肤脱落。”此后,我发现滕欣(死者)右手上面有几点疤痕,生前并没有这些疤痕,县公安局法医又到家里对死者重新尸检作法医鉴定,公安局法医郑学斌告诉我们尸检结果要一个星期后才能出来。由于当时天气太热,就把尸体安葬了。十多天后,我们主动找到县公安局询问尸检的法医鉴定结果。是:“死者滕欣应系意外触现场高压电缆线致触电死亡”。我们得知后,为了想进一步弄清案情真相,要求鉴定现场勘查带回的证物。即:“断成三截的钓鱼竿、鞋、衣服等证物"。但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告诉我们:“钓鱼竿烧掉了”。我们知道后义愤填膺,办案人员又劝说我们:“你们去起诉电力公司,到时会为你们讲话的……。"显然公安机关鉴定:滕欣“属于意外触现场高压电缆线致触电死亡”。此案存在诸多疑点。人为故意草率结案,涉嫌隐瞒事实,诱导家属放弃追寻真相!
其一、首先追溯案件起因是:邢燕要滕欣为其丈夫送午饭和鱼饵,当我问她:“滕欣去送午饭和鱼饵这长时间怎么还没有回来……”。邢燕才在电话中说:“滕欣出事了,是骑摩托车摔死的……”。而我到达现场后,发现滕欣骑的摩托车完好无损,连车上的碗饭都没撒落。由此可见,邢燕在电话中说的“滕欣出事了,是骑摩托车摔死的……”一说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