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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头条: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包庇犯罪违法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时间:2020-04-19 14:31:41来源:融易新媒体

红网,百姓呼声,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包庇犯罪违法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9年9月25日,我妈刘巧华驾驶的搭乘我女伯刘巧玉的二轮摩托车与吴建斌驾驶的湘MG4999小型普通客车在永州市零陵区X033县道3公里加800米路段相撞,造成我妈刘巧华当场死亡、女伯刘巧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下称零陵大队)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零公交认字〔2019〕第003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妈刘巧华、吴建斌负事故同等责任。我不服,向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支队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永公交复字[2019]第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零公交认字〔2019〕第003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决定予以撤销。2020年1月13日,我才领到零公交认字〔2019〕第0038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我妈刘巧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建斌负事故次要责任。我认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责任划分不公正,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甚至有包庇犯罪的嫌疑,严重损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我妈刘巧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零陵交警大队认定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零公交认字〔2019〕第0038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我妈刘巧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融易新媒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原零公交认字〔2019〕第00381号事故认定书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该认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1.永州市零陵区X033县道为双向两车道、即同方向仅有1条机动车道,我妈刘巧华驾驶机动车从零陵城区往何仙观村有且仅有1条机动车道。在同方向有且仅有1条车道的情况下,她只能、事实上也行驶在自己方向的车道上,怎么能认定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如果说我妈刘巧华占用了对向车道,也应当有证据、并应当在事故认定书中写明,从始至终,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证明刘巧华有占道的行为!2.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刘巧华“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刘巧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吴建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且不排除其破坏、伪造现场的可能吴建斌驾驶湘MG4999小型普通客车在碰撞前的行驶速度鉴定参考值为52.1-66.9KM/h,但是从地面制动痕迹的长度、碰撞的力度、摩托车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的损伤程度(一死、一重伤,其中一个被撞飞在路边)来看,湘MG4999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至少为80KM/h。沿X033县道从零陵城区往何仙观方向行驶约100m就有限速20KM/h的标志(见附件1),且事发地为弯道(事故现场照片可能无法体现,在事发现场可以发现从湘MG4999行驶方向为弯道,见附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经过急弯路、窄路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吴建斌驾驶机动车不是“未保持安全车速”,而是严重超速。2.熟悉X033县道的人都清楚,在这条道路上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经常会占用对向车道,没有哪辆摩托车敢冒着生命危险占用对向车道的。从事故现场照片可以发现,摩托车及驾驶员、车上人员在碰撞后是倒在自己的车道、而非对向车道,而刘巧玉更是被撞飞在北侧路外的绿化带。鉴定意见称湘MG4999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体左前部与二轮摩托车车体前部发生碰撞,但这更符合湘MG4999小型普通客车占用对向车道的情况下形成的碰撞。3.事故发生后,我妈刘巧华当场死亡,女伯刘巧玉昏迷不醒,仅有吴建斌一方未受伤、清醒且具备行动能力,不排除吴建斌破坏、伪造现场的可能。且从目击者提供的现场视频分析,吴建斌并非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综上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吴建斌一方的过错,应当由吴建斌承担全部责任。零陵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程序不合法1.零陵交警大队虽然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湘MG4999小型普通客车与二轮摩托车的碰撞痕迹进行了鉴定,但该项鉴定意见仅限于“湘MG4999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体左前部与二轮摩托车车体前部发生碰撞”,零陵交警大队应当查明湘MG4999小型普通客车制动印痕的全部位置。.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刘巧华、吴建斌、刘巧玉,但零陵交警大队从未向刘巧玉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鉴于刘巧华已死亡,零陵交警大队仅凭吴建斌的询问笔录即作出事故认定书,明显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永州支队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而零陵大队于2020年1月10日、在我的询问下,说忘记了,才告诉我待1月13日去领取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的重新认定书。在伤者、死者的位置都在摩托车行驶的方向路内及路边,又在没有新证据、甚至出现对我方有利证据的情况下,交警大队不仅没有依法划分责任,还加重了我方的责任。综上所述,我认为零公交认字〔2019〕第0038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调查程序不合法,从而导致责任划分不当,甚至有包庇犯罪的嫌疑,严重损害了法律公正和我们的合法权益。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能依法查明该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督促交警部门依法划分责任,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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