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11:10:52来源:融易新媒体
安仁县公安局放任蝇腐关押实名举报人一案
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件因申诉控告安仁县公安局对职务侵占的腐败有案不立和检察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告状途中,三个年有70岁的老农民被无辜地关进牢房,三个实名举报人被迫依法将充当保护伞的安仁县公安局送上法庭。我们盼望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广大网民关注本案,共创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瑞喜,男,汉族,1950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系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龙海镇平山村上湾组农民。联系电话:151****0328。
被告:安仁县公安局。
三个原告因对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安公(龙)决字[2019]第0409号、第0410号和第04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第0409号、第0410号和第04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是由于原告实名举报集体资金二十多万元被他人长期职务侵占的案件,因不服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所作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刑事复议和刑事复核的《决定书》,在原告三人依法申诉和请求刑事立案监督的上访途中遭受到被告拦截和关押的打击报复冤案。
事实经过:三原告与本组20户村民因对当时的组长王元珠侵占集体十多万元的退耕还林款和土地的租金款不满,于2016年11月25日具实名举报书,向龙海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投诉反映。镇政府非常重视并进行了长达十个月时间的调查取证后,认为本举报事项的累计数额涉嫌刑事犯罪,就建议原告三人向安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并指派经手的专案司法干部于2017年11月14日和原告三人一起到县经侦大队申请刑事立案,并移交了相关案件的资料。
被告安仁县公安局在审查了8个多月时间后,经原告十多次的上访要求,于2018年7月30日才作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书》。由此,原告不得不按照被告告知的程序,于2018年8月3日向被告安仁县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书》,被告在审查了一个月时间的2018年9月3日,以“案情重大、复杂”的理由决定《延长刑事复议期限一个月》,又拖到2018年10月15日还是将这件“案情重大、复杂”的职务侵占案件认定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并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又于2018年10月22日向郴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申请书》。
郴州市公安局审查了近三个月时间,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郴公刑复核字[2018]026号《刑事复核决定书》。以“达不到立案标准”为由,决定“维持安公(经)不立字[2018]0013号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9年1月7日具不服郴州市公安局[2018]第26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的《申诉状》向湖南省公安厅和县、市、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由于申诉得不到受理,三个举报人又于2019年9月1日上访,经公安部接访人员告知:本案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由此,三个举报人按照公安部告知的途径,于2019年9月13日具不服郴州市公安局[2018]第26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的《刑事立案监督请求书》,到县、市、省检察院提出请求监督,但都不受理。由此,三个举报人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再次上访,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地方公安机关对职务侵占的腐败苍蝇有案不立和地方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懒政行为,后被龙海派出所两个干警和镇政府的五个截访干部拦住。三个举报人接受了“回家就落实解决举报事项”的劝说,当天就随截访干部返回。没想到的是,当晚9时左右被派出所的拦截干警直接送进了县公安局,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安仁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第4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于9月30日凌晨2时左右被关进了拘留所。
原告于2019年10月7日9时左右因拘留“期限届满”获得自由(被超期拘留6个多小时)后,龙海镇政府卢良柏等政府干部多次找原告三人协商,提出不算账由被举报人王元珠退款5.7万元来了结此案。三个举报人认为前两任组长职务侵占的资金达二十多万元,镇政府的这种处理方式完全是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巴的糊涂处案作风,完全不能接受。原告三人要求召开村民大会,将所举报被侵占的各项集体资金要有一个明白的具体数目当众公示,如认错态度好,宁可不追究刑责或少退一点也行,也可以分期分批退款。但还是遭到驻村干部和村委会的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