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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作者打响AI训练反击战(2)

时间:2024-07-27 04:05:02来源:界面新闻

游云庭补充称,如果平台将作品用于AI训练,需要跟作者单独协商‍‍达成新协议。‍‍如果单方面改变协议内容,或在更新强制签署协议,违反现有合同,法院不会认可新合同的效力

其次,如果平台声称AI训练只是为了提升服务质量,而非商业盈利,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平台提升商业‍‍服务质量也是为了盈利,法院不会认可企业的抗辩。

平台普遍在进行的“AI训练”更进一步引发了创作者对私有内容泄露的担忧。近日,有网友称,WPS疑似把作者未公开内容“喂”给抖音豆包AI,因在该AI上问出了相应内容。

对此,字节跳动称相关传言完全不实,豆包上部分书目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豆包与WPS在AI训练层面并未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也没有使用任何用户未公开的私人数据进行训练。而WPS官方也回应称,相关问题完全失实。

不过,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的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可以为内容创作者们维权提供一种借鉴。在该案中,配音师殷某发现,某软件公司将其配音制作的作品AI化处理后出售给相关平台,该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

法院经审理认定,遭告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其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法院判决相关遭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法院指出,即使合法获得了作品授权,也并不意味着有权将其进行AI训练。这表明相关权利人、创作者对其作品等应有相应的控制权,仅凭模糊的授权条款,而不另行支付对价,不能保证平台可以进行AI训练。

我国已于去年开始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在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过程中,应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等,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办法》还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依法开展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明确服务的适用人群等

然而,要判定生成式AI侵权存在一定难度,包括侵权对象的界定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判断证据收集和技术分析法律适用的不落实性等问题

其次,生成式AI的生成内容是向特定用户提供的,本身不具有直接公开性,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直接侵权现象,这与传统的网络侵权有所不同。

AI技术的不断进步,也对法律的“思想-表达二分法”造成冲击传统上“接触+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不再完全适用。生成式AI可以快速学习人类作品并生成不同的表达结果,导致“思想与表达”难以清晰“二分”,从而增加了侵权认定的难度。

整体而言,现有的法律规定难以完全涵盖AI的应用场景和生成形式的所有情况。为了应对这些困难,法律界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侵权认定标准,综合考虑技术特点、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对生成式AI侵权行为的合理判定和有效规制。

(应受访者要求,羊羊、平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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