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7 11:18:36来源:中国经济网
该律师指出,目前图片公司举证的法律依据,多是参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但该法律条文是1990年颁布,中途虽经过两次修正,但当时社会还是以传统纸媒为传播方式,法律条文也主要是维护著作者权益。如今,如此多的商业图片公司成立,他们并非版权主体,仅是代理公司。该条文是否还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待商榷。
不过,该律师同时表示,关闭视觉中国和全景网络等这样的图片网站,也并不意味着用户可以不付费肆意下载网络图片。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是一种合法权益,需要得到财产保护。版权的价值在于传播,版权人的收益应当通过正常许可获得,维权仅是救济手段。社会公众从该事件中,应该达成知识内容使用应该付费的版权共识。图片公司则应该在管理上更加规范,不能颠倒许可和维权的主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