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3 11:30:04来源:新京报
日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该《办法》内容包括保险公司业务规则、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规则、一般经营规则等总7章共计106条内容。
此前,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沿用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如今,由于技术变革加速等多方面因素,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情况与以前已大不相同,因此,监管办法也需要实时更新。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但在行业呼吁保险回归保障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也有回调趋势。根据中保协数据,2019年上半年,共计71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共达381.53亿元,同比增长16.89%,高出全渠道财产保险市场5.57个百分点。人身险方面,2018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较为稳定,共有62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比上年底微增1家,但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193.2亿元,同比下降13.7%,降幅已较2017年有所缩小。
拓宽经营主体 纳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保险机构的界定中,新增加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当于拓宽了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同时,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兼业代理资质后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此外,《办法》还对哪类销售行为纳入监管进行了区分。根据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该《办法》。
同时,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向投保人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的,也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不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类型有关保险监管要求,则不适用本《办法》。
多项规定支持互联网保险创新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对支持互联网保险创新作出了相关规定,称保险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探索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体验,构建从保险产品研发、销售到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和保险科技应用的数字化生态系统。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积极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提升线上服务体验和效率;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相关保险领域数据库,创新数据应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异地经营保险类型增加
新京报记者还注意到,《办法》中互联网保险异地经营的保险类型也有所扩展,根据此前的《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多项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而《办法》中异地经营的保险类型除了包括上述多类险种外,还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朱俊生表示,《办法》适时扩大了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融易新媒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渐进放开了部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这将有效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既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不得开展保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