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5 07:21:01来源:光明网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他认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同时,周世虹也给出了相应理由,融易新媒体,譬如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这种规定也与现代法治、现代文明相违背。
这一建议经媒体发布后,迅速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应当说,这个问题能在社会各个公共平台上进行讨论,本身就是一件具有正向意义的事情,其价值对促进社会法治、道德的完善构建有所助益。理越辩越明,凡涉及公共事务,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主体的观念很难迅速趋于一致,但长期充分的沟通讨论,一定是促使社会走向更加公平、包容和富足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看来,反对取消限制的声音要远大于赞成的声音,一方面体现了一种民意,符合社会千百年积淀下来的朴素价值观,另一方面也在于限制措施的确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治理成本。例如,很多人认为,在“祸不及子女”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惠不及子女”,特别是那些民愤极大的贪污腐败案中,罪犯在被抓捕审判前,相关不法行径已经实施多年,其子女和亲属也受益于此,这期间攫取到了普通人难以想象的社会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他们摆脱“原罪”与普通人同台竞争就是一种不公平,更何况公务员个体本身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在偏袒亲情和公正行使权力面前,人性将面临巨大考验。这种考量是有一些道理的,法律的实践不能仅仅从个人主义出发,也需要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但对为何不能报考公务员等岗位,理由还是不够充分,毕竟我们坚信,用法律和制度让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始终是社会前进的方向。
此外,也有人从犯罪预防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在犯罪预备阶段乃至实施犯罪之前,考虑到自己行为对子女可能产生的影响,都会使其有所顾忌包括可能中止犯罪,是一种较为经济的预防犯罪手段。现实生活中,这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我们经常能看到在普法节目中,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在镜头前哭诉,除了对自身行为的悔过外,还有对子女的愧疚。当然,这种解释也值得商榷,虽然限制对很多潜在犯罪行为进行了震慑,但根据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属于超出法律之外的惩罚。特别是遇到一些极端案例,比如自身就是受害者以及出于义愤动机犯罪等,都需要考虑到相关规定和限制的灵活适用。事实上,委员的建议也并非媒体报道的“一刀切”,例如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是复杂的,现实同样也是复杂的。随着时代的演进,很多曾经的问题,都会在全社会不断地沟通讨论中达到新的平衡。而我们努力的方向,也一定是要让勤勉努力本分者过上更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