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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者为流离狗担责:评长短还需量气力情

时间:2022-12-02 12:02:02来源:红网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流浪狗咬人、长期投喂人担责案引发热议,案情大致如下:原告被小区内流浪狗咬伤右腿,要求经常投喂这条流浪狗的被告赔偿。法官查明,三个月来被告都会在喂养自家宠物狗时投喂流浪狗并带它遛弯,流浪狗也会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出现在被告家门口等待投喂或休息。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已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赔付原告医药费。

  热搜词条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判决有道理,融易新媒体,被告既然长期投喂流浪狗就应当为其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投喂流浪狗是饱含爱心的举动,这样处理难免寒人善心;虽然投喂流浪狗正确与否和被告该不该担责没有直接联系,但也有人留下“投喂流浪狗本就不对”的评论,大有觉得被告活该之意。探讨投喂者的功过,既应当参考法律,也应当量力量情。

  由于事件涉及法律问题,笔者首先搜寻了可参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狗伤人事件在适用法律时应考虑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可查到的适用该条的四例类似案件中,在对“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考虑上,各法院均表明无法查实或只字不提;在责任认定上,也没有追究原主人承担责任。而当伤者诉至这些法院要求赔偿时,法院将追责投喂流浪狗的人,适用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当作了解决路径。法律规定流浪狗的管理责任仍属于原主人,法院却倾向于通过认定流浪狗与投喂者形成了新的饲养关系处理案件,这其实是法院失职、把负责成本转嫁给普通公民的表现。

  可能有人认为,法院寻找流浪动物的原主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还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显然没有认定新的饲养关系划算,可如果计量能力与成本,普通公民岂不更无承担之力?在流浪动物管理上,公权力既不规范惩治抛弃者,也不承担管理流浪动物、防止流浪动物伤人的责任,只坐视非政府组织或个人自发为此出力,实际上已经不合法理地把社会管理的义务安在普通人身上。须知有权利方有义务,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流浪动物管理的事务中空有责任,再轻易认定存在事实饲养或管理关系,要求其负担管理者义务实在是不量其力的不负责举动。因而我认为在认定饲养关系时,倾向更严格的标准(如是否收容)相对合理。

  投喂照拂流浪狗是善意之举,要求投喂者做好为动物负责的一切准备才能喂狗,无异于要求扶摔倒老人的人有证据证人不怕讹或有车有房经得起讹方可伸出援手,善行的代价越大,选择冷漠的道路就越通达。指责投喂者自我感动的人和要求其对动物负责的公权力一样,既不量情也不量力,要求普通人要么抛弃怜悯之心坐视流浪动物饿死冻死,要么好人做到底,不计成本带它绝育或给它一个家。期待普通人要行善就要行得完美,不如期待心软的全能的神从天而降消除世间万般苦难。救助或管理流浪动物的正确方法虽好,但普通人可能无力负担;投喂流浪动物可能是饮鸩止渴之举,却也是解其当下困苦的善举。评判投喂者的是非,实在应当量力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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