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6 11:11:37来源:中国网科技
第八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发现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擅自使用或关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社会知名人士名义的,以及相关注册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名称,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服务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
第九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服务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核验通过后的公众账号加注专门标识,并根据用户的不同主体性质,对外公示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查询。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验巡查制度,适时核验生产运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同一主体在本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对申请注册多个公众账号的用户,还应当对其主体性质、服务资质、业务范围、信用评价等进行核验。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互联网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可以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健全技术手段,防范和处置互联网用户超限量注册、恶意注册、虚假注册等违规注册行为。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禁止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规转让借用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或赠与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平台发现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账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自行停止账号运营,可以向平台申请暂停或终止使用。平台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第十三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预警、发现、溯源、甄别、辟谣、消除等处置机制,对制作发布谣言等虚假信息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降低信用等级或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广告经营、知识付费、电商销售、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等,防止违法违规运营。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原创信息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平台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第十五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平台分类管理规则,在注册公众账号时如实填写用户主体性质、注册地、运营地、内容生产类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企业、组织机构等互联网用户还应当注明主要经营或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