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2 10:37:34来源:光明网
因认为主播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某将主播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今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主播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向原告王某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原告王某某12000元。被告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就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主播直播带货售山寨机 快手被告上法庭
2019年5月28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王某某收货后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许某某退货退款。许某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某拉黑。
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赴成都市许某某所在单位维权,发现许某某已离职。王某某在成都逗留数日多方寻找无果。
原告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许某某及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许某某退还原告王某某货款并赔偿货款的三倍;被告许某某、快手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7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主播构成欺诈 快手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许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原告王某某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隐瞒事实向原告王某某告知虚假情况,导致原告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快手公司在快手直播规范中对外明文公示,直播中出现引导消费者加微信站外交易的行为属于程度较重的干扰直播平台秩序的违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则。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快手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被告快手公司接到原告王某某的举报后,及时对被告许某某的快手账号进行封停处理,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因此,该案中快手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该案考虑到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如再次进入市场流通必然损害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故法院依法予以收缴。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0年4月4日解除;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原告王某某12000元; 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合理支出2924.89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