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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幕揭秘:汽车融资租赁的经营模式到底是否合法正当呢?

时间:2020-05-09 17:25:08来源:中国网科技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陈先生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一审判决引起了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广泛关注。陈先生在“弹个车汽车旗舰店”(属大搜车公司旗下)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车,在租期存续期间陈先生连续7次违约且拒不支付费用,被弹个车收车后陈先生以“买车变租车”、“双方签订电子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为由向余杭区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弹个车不存在欺诈,驳回原告请求。法院认为陈先生与大搜车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协议中有明显加粗标识相关融资租赁条款,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在签订时不可能不知晓。

  这起案例具有较大社会价值。如今,很多汽车销售公司经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汽车买卖,有不少故意拖延租金的违约客户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那么,这个融资租赁的经营模式到底是否合法正当呢?

  答案是肯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具有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虽然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合法的,但与普通合同相比,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时,我们需要从三方面予以重点考量:其一,虽然融资租赁会涉及三方主体(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和两个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双方仅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二,出租人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或指定来购买标的物,承租人对标的物的选择是其区别于普通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其三,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汽车行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卖车,其本质是通过先租后买的方式使资金不足的消费者可以低廉的价格取得汽车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尾款或者其他方式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对经济实力不足的年轻人来说一种比较合适的消费方式。

  虽然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汽车买卖,但其与普通的全款买车、贷款买车方式不同,容易与其他相关合同混淆,导致双方对合同的性质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存疑时,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即融资与融物的结合来进行判定,如果只有资金的融通而无租赁物的转移,则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可能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合同中不存在客观的租赁物而仅有资金融通的,也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可能会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而本案中,既有陈先生所选择的特定标的物吉普汽车,也有租金的往来转结,属于融资与融物的结合,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所有要素,自然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们思想的转变,融资租赁这种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手段、交易方式已经越来越普遍,为解决中小型企业资金短缺和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增长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汽车销售模式,像弹个车这种可以“1成首付”或更低价格获得汽车使用权,可以满足多数人的出行需求,也有利于汽车公司销售额的增长,其实是一种双赢的经营模式。

  虽然融资租赁目前已经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厘清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关系的性质、违约救济等方面。以弹个车案件为例,现实中有很多像陈先生这样本身违约的客户滥用维权手段导致了大众对这种模式的质疑。

  其实,只要合同双方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就可以避免融资租赁争议产生。对汽车公司而言,在提供卖车服务及签订合同时应履行审慎告知义务,以多种方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租赁期间若消费者出现违约的情形且经合理期限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并做好证据留存,防止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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