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5 15:57:16来源:中国网科技
中国网科技4月15日讯 4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一起涉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家住广东省汕头市的林某指控大搜车存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嫌欺诈”,“未尽到相应告知、说明义务”等问题,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其指控均不属实,驳回了林某所有诉求。
根据判决书显示,林某此前在享受弹个车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的同时,完全知晓并认同这一模式,而林某主张大搜车存在欺诈的理由,也均未被法院支持。
还款逾期后发起诉讼
判决书显示,2018 年7月5日,林某在天猫旗舰店“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一辆日产逍客 2017 款汽车,约定方案为采用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先租12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订单详情中显示有相关协议。支付了12期租金的林某选择申请分期支付尾款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2019年7月25日,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补充协议,约定林某采用支付首付租金与月付租金的方式继续使用车辆。8月17日,车辆过户至林某名下。大搜车表示,林某在此后的还款期间出现了违约逾期的情况。
违约后的林某并未及时还款,而是向市场监管部门对大搜车进行了举报。在诉求被驳回后,林某又以“双方签订的电子版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大搜车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嫌欺诈”、“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等理由在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大搜车,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并要求大搜车退还首付款、月供、保险费,同时索要近30万的赔偿金。
所有指控均不属实
林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在下单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及合同,甚至不知道有合同的存在。但判决书显示,林某提出的这些情况均有悖于事实。法院认为,林某在天猫下单后,订单详情中明确显示了林某与大搜车方面签订的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您通过网络页面流程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商家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林某在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协议。
法院认为,林某在起诉状中自认“签订的过程必须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见,林某在下单前勾选同意了上述协议,大搜车公司在涉案店铺发布车辆信息属于要约,林某勾选同意协议并最终下单支付首付款属于承诺,上述协议已然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林某以协议未经其签字即未成立的主张。
在“起诉事实与理由”中,林某还称大搜车方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嫌欺诈, 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知情权”,“宣传语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林某主张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在分析实际情况后,法院认为:
首先,涉案订单交易快照载与购车须知对车辆所有权进行了介绍,明确“首年车辆及车牌所有权归弹个车所有,一年租期到期,可选择过户到个人名下”,林某在下单前即应当知道该交易模式,并不存在大搜车公司故意隐瞒的情形;
其次,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 从车辆登记证、 行驶证等多方面均可知悉,林某对此也应明知, 其作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所涉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清并不能等同于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
第三,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融易新媒体,均未实质影响林某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林某按约支付首付款及 12 期月供租金并最终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车辆所有权,事实上林某也已通过选择申请三年贷款的方式支付车辆尾款从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与其交易期待相吻合;
最后,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前应当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与判断从而谨慎消费,其因自身判断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应当自负其进而因对合同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清而跟风诉讼的行为也不可取。
确保用户权益
近年来,被违约用户,尤其是合同逾期用户举报和到法院诉讼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不在少数,起因大多是客户逾期,融资租赁企业依约收车解除合同后,逾期客户纷纷“维权”,向媒体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