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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要闻:广电总局发布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收视收听率不得造假

时间:2020-04-14 10:38:13来源:中国网科技

  中国网科技4月13日讯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日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其中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规定表示,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以下为规定全文: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七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拓展数据采集方式和服务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提高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八条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组织推进全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含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全国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组织培训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部门所属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

  (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电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流程,加强内部联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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