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30 00:55:01来源:融易新媒体
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8531元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邵某经上线“邵某1”发展介绍,一次性缴纳70100元后,成为“1040工程项目”的传销组织成员。接着,邵某打着“国家发展北部湾经济圈”旗号,大肆宣传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采取“拉人头”的方式诱骗受害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投资,参与“1040工程项目”传销组织。
组织、领导刘某等二十九人进行传销活动,成为A1级老总级别。其间,邵某受“邵某1”的委托代为管理升级的老总,管理传销组织的资金,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邵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缴纳70100元一个月后收到传销组织返还的19700元,直接吸纳下线“钟某”后取得6031元的分红。成为老总级别后,“邵某1”分给邵某分红52500元。
2018年8月16日,被害人刘某、同某等人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一中队报案,报称被被告人邵某等人诱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8月17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对邵某等人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侦查。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邵某自动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邵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才如实供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融易新媒体,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根据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