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9 09:26:22来源:融易新媒体
案发后,邹某隐匿至泰国曼谷,2018年2月至4月,邹某使用其留存的300万元赃款在泰国曼谷购买7套期房。苏某明知邹某所使用资金系赃款的前提下仍出面签订多份购房合同。2018年11月12日,邹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将多个房产转让至苏某名下。
至案发,新中亚平台共吸收资金35.5亿元。截止2019年3月8日共有5410人报案,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3.2亿余元。
2018年12月11日,泰国警方在泰国曼谷某公寓内抓获邹某、苏某;2019年2月11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曾某家中将其抓获。
同年3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从泰国曼谷移民局将二人押解回国。
2019年6月20日,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曾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天心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天心区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天心区检察院认为,邹某、曾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