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2 17:44:45来源:融易新媒体
而宋某辩称,不知道杨某购买的是“摩根币”理财产品,“摩根币”属于传销产品。在其多次追问下,杨某一直没有告知1万元的去向。直至2019年6月诉讼时杨某才说理财买的“摩根币”,其也没有进过“摩根币”微信群。关于“摩根币”账户截图,名字缩写不能证明就是本人。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向杨某转账1万元委托其代为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杨某虽主张已代宋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的“摩根币”理财产品,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代宋某购买了“摩根币”并设立账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承前析理,杨某与被宋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予解除,宋某要求杨某返还基于该合同给付的投资款1万元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