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9 22:38:13来源:融易新媒体
3月6日,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传销案的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长治市男子王某某在合肥加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传销后,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积极发展下线59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被他人邀约到安徽省合肥市加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内分八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A1、A2、B1、B2、B3、C1、C2、C3,即该组织是“八个人的链条,七个人的岗位”。
每位参加者缴纳人民币48930元即可获得加入资格,成为最低级别A1,A1没有报酬,融易新媒体,其上线七个级别的人分取A1缴纳的48930元申购费。
A1发展下线后,其升为A2,依次类推升级,当升至B3后,想要升C级别,需满足有三条直接下线,且线下人数够19人。当下线中有人做到C3级别时,上线在该线上自动出局,不再分配报酬。
该传销组织在无任何产品和劳务的情况下,以谎言邀约的方式,将被发展人员带至合肥市,组织人员讲解经营模式和挣钱方法,并谎称该资金互助项目是国家项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加入。
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有三条直接下线,分别为侯某支线及其自己出资占的两个虚拟点位,其级别升至C3,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59余人。
2016年3月29日,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因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被解除取保候审。
2018年6月28日,壶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受案登记,同年7月27日立案侦查。2019年3月18日,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向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武乡车站派出所投案。
2019年8月6日,壶关县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壶关县法院提起公诉。壶关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壶关县法院认为,王某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申购费方式获得加入“民间资金互助理财”成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