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2 11:35:15来源:融易新媒体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当前我市即将迎来复工复产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防范和制止外地传销传销组织或传销人员流入我市,进一步巩固我市创建无传销城市取得成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融易新媒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凡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传销活动。
二、对参与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不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参与传销同样也违法。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各级政府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一并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动员教育群众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凡发现出租房或旅社、宾馆中有外来人员集中居住、聚会或长期不从事正常工作的,要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市场监管基层分局投诉,也可拨打投诉电话,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群防群治工作。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共同防范传销。一经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12315 、110。
抚州市打击传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