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8 17:46:36来源:融易新媒体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浩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信店进行突击检查。经过调查当事人电脑内的进货记录和销货记录、巡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明码标价情况,调查询问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和《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之规定。
另查明
该案当事人在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1月20日后对销售的三款口罩分别加价32%至68.9%,进销差率高,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的情形。
1月30日下午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浩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信店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药店哄抬口罩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等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拟共处罚款合计300.5万元。
什么是哄抬物价?
哄抬价格指市场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或者利用其它手段,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增长,从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哄抬物价怎样认定?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步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恶意囤积
主要表现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前两项中,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三)利用其他手段
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快、过高上涨
主要表现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另外,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针对疫期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明确,经营者所售商品在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25%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
哄抬物价怎样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哄抬价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融易新媒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